“坚持党的领导”要走出两种误区

“坚持党的领导”要走出两种误区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要确立两个理念,走出两种误区: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问题,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样一个人为地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立起来的问题

二是,确立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地位,也绝不是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有用则用、无用则弃,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深刻学习理解领会这一重要论断,切实把党的领导始终贯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对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确立党的领导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都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问题,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样一个人为地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立起来的问题。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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