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执纪问责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执纪问责

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我们党依法执政、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必须全面落实四中全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运用党规党纪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执纪问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必然要求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赋予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我们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求我们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建设党。依规治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党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体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都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正确目标,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依规治党又切实保障依法治国,两者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相依共存、相促共进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腐败问题,依纪依法推进监督执纪问责,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是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矛盾问题的有效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铁腕改进作风,坚决惩治腐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严治党任务紧迫,防止“四风”反弹任务艰巨,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腐败蔓延势头尚未有效遏制,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监督执纪问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依纪依法坚决惩治腐败,全力维护法纪的严肃性。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是科学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从腐败现象的发生机理来看,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体制机制的缺陷、制度管理的漏洞是腐败滋生的主要根源。一些重点领域之所以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关键在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法律制度为保障。科学防治腐败,必须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使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健全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注重用党规党纪约束党员干部行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制度控制权力;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彰显法治权威;强化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纪意识,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社会氛围。

二、按照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首先要建立一套系统配套、切实管用的纪律规定,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一要抓紧做好现有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对现有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二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规定。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畅通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各种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着力整合预防腐败各项法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预警处置、考核评估、动态管理等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形成积极防范、有效监督、严格管理相结合的科学防控机制;加强廉政教育方面的制度建设,把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融入各项制度规范之中,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制度,构建思想教育的说服力和制度建设的约束力相结合的预防教育机制。三要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前,一些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的执行中形式主义、执行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要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廉政法规测试、廉政谈话、法规业务培训、廉政法规制度展览、编印学习材料等措施,加强党规党纪的教育宣传,使制度内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要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在执行制度上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职能,采取重点抽查、明察暗访、集中督查、信访监督、约谈提醒等方式,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杜绝“破窗效应”,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以严的纪律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严格依纪依法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顺应了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趋势。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纪依法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严明党的纪律。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同时必须遵守严于国家法律的党规党纪。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加强纪律建设,首先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党的集中统一。在青海这样的民族地区,要把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作为衡量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一条重要标准,制定完善党员干部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具体行为准则,严明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纪律要求,对在涉藏维稳工作中态度暧昧、立场摇摆或不认真履行维稳职责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构成违纪的严肃处理。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行为,严肃追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决不允许有不接受组织监督和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二要深化作风建设。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持续发力改进作风,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着重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顶风违纪的行为,越往后执纪越严,不断释放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制度,完善选人用人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规范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各项制度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既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的监管,又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行为的监管,切断领导干部为亲属牟取和输送利益的通道,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和作风。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基层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归纳上升为规范性制度,形成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

三要弛而不息惩治腐败。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直接手段,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决定》指出“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就要把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与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结合起来,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实现惩治腐败更大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发挥办案的治本作用。要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合法的统一,依纪依法调查取证和组织协调办案, 把严格执行程序贯穿于执纪办案全过程,使初步核实、证据收集、办案措施使用、移交线索、案件审理等各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加强对办案程序、调查手段、办案纪律和办案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办案人员违反规定和程序、不正确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证,也是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把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就要抓紧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注重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解到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做到任务细化到人,职责明确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次分明,便于落实。其次要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真正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第三要明确责任追究标准,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要从源头上抓好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考核人。并针对不同情况,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达到警示他人、促进工作的目的。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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