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内容(3)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内容(3)

摘要:莫纪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宪法只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职权作了概括性规定,没有规定解释宪法的程序。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在2011年8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第四次立法解释时,对宪法第八十九条进行了解释。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的时候,包括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在内的多位学者就呼吁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中央对此也予以认真考虑,但是鉴于当时“经验不足”没能实现。

近十几年间,中央也多次提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强调。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李步云此前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当年的提法是“抓紧研究和健全”,现在已经不再提“研究”,而是直接提“进一步健全”,这表明“建立宪法监督制度是时候了”。

韩大元认为,为了更好地落实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能,有必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设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并将法规备案审查室作为其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王磊表示,关于宪法监督机构的设置,有两种方案可以考虑:

不需要修改现行宪法的方案是,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的作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一个专门委员会;或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一个宪法工作委员会。无论是专门委员会,还是工作委员会,这种设计方案的缺点是,该机构在地位和权威方面有限,可能难以发挥特别大的作用。

王磊说,需要修改现行宪法的方案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一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级的宪法委员会,这种设计方案的优点是宪法监督机构地位高、权威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但这种设计方案实现难度大一些。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

落实“依宪治国”,《决定》指出的另一核心措施是,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莫纪宏指出,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对宪法进行解释,作为根本法,宪法比较原则和抽象,如果不加以解释,在实践中难以被遵守和适用。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21项职权,其中第一项为:“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即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行使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的法律地位。

莫纪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宪法只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职权作了概括性规定,没有规定解释宪法的程序。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在2011年8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第四次立法解释时,对宪法第八十九条进行了解释。

由于认为宪法解释的立法缺位,宪法赋予的宪法解释权始终处于“虚置状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提交议案,希望制定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宪法解释程序法。

梁慧星表示,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通过宪法修改才能解决,解释宪法也是一种重要的途径,解释宪法与修改宪法相比,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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