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认为,有必要通过宪法解释程序法把宪法解释工作的各个环节具体化,使宪法解释有法可依,保证宪法解释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法治周末记者获悉,韩大元教授领衔的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组”,已经起草了完整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
课题组考察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央十分重视宪法解释的功能。
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
1999年,时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亦指出:“修改宪法事关重大……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因此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的解释来解决。”
2002年12月,胡锦涛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课题组认为,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宪法解释权的功能,但这一主张始终未能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因此,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非常有必要。
课题组草拟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的总体思路在于,既能让宪法解释有可能运作起来,又不会因为宪法解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冲击,故而对于提请解释宪法的条件、审议宪法解释的程序均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制定专门的宪法解释程序法,并且厘清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宪法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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