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在于,这笔奖金由谁出?文保部门是清水衙门,根本无力支付奖金。钱还是应该由政府想办法解决,文保部门只负责对文物真假和等级的鉴定,然后给出奖励办法。如财力许可,最好由政府单列一块财政专项基金用于文物保护。这一点,广州市已经在做了。今年9月9日,广州市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请示》文件,基金总金额为3亿元,设立年限为5年,每年使用额度为6000万元。该资金除了用于需由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以外,还用于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广州日报》9月10日)。像陕西、河南等文物大省尤其需要设立这样的专项资金。
重奖上交珍贵文物的公民,不仅有助于减少公民私自藏匿文物的现象,还能遏制文物走私、与境外商贩暗中交易的违法行为,兹事体大,应该引起政府重视。
【启示与思考】
别说是一把青铜古剑,就是一件更加不起眼的东西,只要被冠之以“出土文物”“战国时期”等等字眼,在市场上的价格必然不菲。而这位工人发现这把战国青铜剑以后能够及时上交,是因为他平时经常看法制类节目,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所以知道这种出土文物必须依法上交。从这个角度说,他绝对称得上是一个守法好公民。
而当地文保部门在接收到这把上交的青铜古剑之后,认为他的这种行为值得表彰,所以为他颁发了荣誉证书,并奖励了500元钱。颁发荣誉证书是应该的,但客观地说,对于发现出土文物并且主动上交的公民,奖励区区500元,确实有点“小气了”。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发现或者是捡到文物主动上交国家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上交而私自藏匿、贩卖都是违法行为。而对于主动上交文物的,《文物保护法》只是笼统的规定“给予精神奖励或者是物质奖励”,对于奖励的数额却没有明确。
500元和10万元,中间的差价有多少一算就清楚,而这还只是有人给出的“收购价”,如果收购的人转手卖出去,肯定就不止是10万元了。当然了,我们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可是如果当事人禁不住利益的诱惑把古剑出卖了,即便你抓到人但是却找不回来剑,一切不都是空谈吗?进一步说,发现古剑的时候并没有第二个人知情,如果当事人偷偷把剑拿回家藏起来,过个十年八年时间以“祖传”的名义把古剑“洗白”,恐怕也没人知道。
倒不是说一定要按照“市场价”来奖励主动上交文物的当事人,而只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本着利于文物保护,防止文物流失的原则,结合文物的珍贵程度、市场价值以及当前的生活消费水平,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奖励金额,这样才会激励更多人主动上交自己发现或捡拾到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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