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交古剑只给500元奖励”应如何看待?(2)

【案例】“上交古剑只给500元奖励”应如何看待?(2)

案例

乌木之争

2012年10月下旬,重庆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的淤泥中,发现了一根乌木。他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当年11月,9人用匡某的挖掘机一起对乌木进行了挖掘打捞。经测量,乌木长约30米。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9人联系买家,在12月将乌木卖了19.6万余元,大家分了这笔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民间护宝

“要想富,挖古墓”曾是多年前坊间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如今对那些意外发现的文物,越来越多的群众自发进行保护并主动上交。民间护宝已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生力量。

陕西宝鸡地区是中国周秦文明的发祥地,因历年来不断发现和出土大量青铜器而被称为“青铜器之乡”。据宝鸡市文物旅游局负责人介绍,当地农民群众在从事生产、生活过程中,不断有青铜器窖藏和墓葬发现,而他们不为利益所动,每每将田间地头的重要发现向政府和考古部门上报,并自发主动地采取保护措施使文物免受盗掘之灾和倒卖之祸,因此被发现和受到保护的文物超过千件。

除了将意外发现的文物主动上交,一些农民还主动当起了文保员。在山西、河南、湖北、河北等地,近年来也有不少农民发现文物后积极保护并上交的故事发生。越来越多民众已自觉加入到保护文物的行列中来,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生力量。

文物捐赠存立法空白打击民间捐赠意愿

目前,我国关于文物捐赠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2003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199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文物捐赠和捐献作出了精神和物质鼓励的规定。但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只鼓励捐赠文物,却并未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来规范捐赠的具体程序。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该如何承担责任也没有细化规定。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捐赠程序和捐赠人的权利有着基本规定,但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并不能适用于向国有、非国有的文物收藏单位或国家捐赠文物的行为。

立法上的欠缺必然造成实践中的困境,我国对于文物捐赠的法律规定过于单薄,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均应当加以完善。

域外:文物发现,见一面分一半?

虽然很多自认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都有出土文物国有的法令,但对意外发现文物者的补偿与管制,并非每个国家都一样。很多非英美法系的、自认历史悠久的国家都有“文物流动受政府直接控制”、“新出土文物属国有”的法律。

西班牙: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人和文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均分相当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

奖励指数★★★★★

希腊:1932年《古物法》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两周内向政府申报获得文物一半价值的奖励,两周至两月内无奖励,两月外仍不申报的处6个月以下的监禁。

奖励指数★★★☆☆

埃及:1983年后法律规定,意外发现文物者48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话,处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罚款,补偿则只提一句“酌情奖励”。

奖励指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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