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这一群的“老赖们”的眼中,对于他们而言,能够成为一名“老赖”应该也是拜自己是体制内的人员所赐的。因为自己有公职在身,所以干什么事情都似乎特有光环的,借款的人也是看到他是公职人员,所以更加放心大胆的就把钱财借给了他,这样的恶性循环的结果就是造就了不少的公职人员成为了“老赖”。比如说,在这些“老赖”中,以泗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警员王超欠下的执行款最多,高达140万元。而泗洪县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就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但至今这笔钱仍未执行到位。这个难道和他本人是交巡警大队的队员身份没有关系吗?仗着自己是体制内的人,对于自己很多的行为都没有约束,然后才逐渐的达到了今天的地步。
以上的例子还是一个特例的,在这个公务体制内成为“老赖”的人数还在不断的增加,如果没能够好好管理公职人员的话,让他们一如既往的利用自己的公职身份在社会上“招摇撞骗”的话,那么对于广大的群众来说无疑就是破坏利益的事情。对于我国公职人员这支强有力的队伍来说,是拖后腿的事情,同时这个也是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人民团结的事情,只有坚决的杜绝才能够保障群众生活的长治久安的。
【启示与思考】
公务员当“老赖”,不仅是个人的不诚信,还会有损行政公信力。
行政公信力的实现,既要有制度的保障,也需要执行制度的人用良好的道德示范和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来维护。一名公务员若对自己的事情都说话不算数,那执行起相关政策法规来,又如何能服众?又如何去教他人信守承诺?
公务员之所以能获得较高的社会信誉:一方面因其工作较为稳定,有可靠的收入,有一定的信誉保障;另一方面因为公务员会受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基于组织的约束及行政事业单位本身的公信力,从而让公务员获得较高的社会信誉。正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公务员当“老赖”,必定反向损害其所在单位的行政公信力。在笔者看来,对公务员“老赖”,不仅要曝光亮相,更要督促其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违法者决不能姑息。
有些公务员当“老赖”虽不是自己直接借贷,只是替朋友担保,这看似有些冤枉,实则不然。一来,公务员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而论,不论担保人的身份,都当依法对自己的担保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务员不能因为自己是公职人员就可以享受法外的特权,对自己的担保行为不负责任,把自己置于事外。二来,替朋友担保让自己陷于“老赖”的尴尬境地,无疑提醒了公务员交友要谨慎。不然,到头来损害的不仅是自己的利益,还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损害行政的公信力。
作为“政府人”的公务员,特别是拥有权力的高级官员,一定要比一般人多出许多美德,诚信则是所有美德的最低要求,也是根本,必须做到,否则,普通人如何会信服、佩服由他们组成的政府?所以说,当前,建立一支高度诚信的公务员队伍是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
“政府人”讲诚信,当然有自身信仰和品格的追求,对此要鼓励,如加强公务员的道德建设,培养他们诚信于民的优良品质。但仅靠这些是不行的,必须要加强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建设,如阳光的征信和信用系统要先从公务员开始,使公务员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诚信于民和诚信政府也就有了更牢的根基。对社会诚信重建,政府要付首责,公务员要做表率,这一点无可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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