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关系
确立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并不是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用则用之、不用则弃之,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时,当时的理论界曾经有一种倾向,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对立起来。他们认为,讲党的领导就不能讲法治,讲了法治就会否定党的领导作用,否定党的路线的作用和政权的作用,否定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作用等。他们还认为,法治这样的概念有片面性,容易导致“法律万能论”,贬低和抹杀了党的领导。这样的看法和认识,当然是错误的、有害的,要加以纠正。
党的领导和法治在本质上是具有一致性的。其中的道理就在于,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乃至其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正如历史唯物主义所理解的那样,实际上是这个国家的执政党、治理者意志和力量的体现。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