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厘清党与法治的五大关系(5)

许耀桐:厘清党与法治的五大关系(5)

管治关系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内法规 “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以及党员、干部,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都处在法治的环境中,因此,党也要接受法律的管治,形成管治关系。

中国共产党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就不断关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问题。1962年邓小平同志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④到了1989年,邓小平更尖锐地提出,“要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按照邓小平的要求,党的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努力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从十四大以来,始终如一地强调了管党治党的路线方针。

党要接受法治,首先是接受自己制定的党内法规即党章和各种条例、规章制度的管治。其次,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可以说,党既然接受了党内法规的管治,其实也包含了接受国家法律管治的因素。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7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页。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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