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厘清党与法治的五大关系(3)

许耀桐:厘清党与法治的五大关系(3)

包容关系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适应了党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诸多的条例、办法、规定、纪律等,构成了党员、党的干部和党的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对于党的《章程》和条例、办法、规定、纪律等这些规则,毛泽东同志在1938年时首先把它称之为“党内法规”①,赋予法的概念。1978年,邓小平同志论述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内在关系,“国家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②。

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更明确地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已被纳入法治体系之内,成为五大体系之一。这说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的国家法律是相互包容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也包含着要把党规党法建设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制定国家法律的同时,也抓紧制定党规党法。2013年5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13年8月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文件;2013年11月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是依章管党、依规治党的坚定意志。我们要实现在建党100周年即2021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转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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