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必须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
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涉及制度、体制、机制建设,法治实施活动要依法进行,法治实施体系要依法构建。必须坚持以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为突破口,以只争朝夕、敢于担当的精神,把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的有关法治实施的改革举措一一尽快落实到位,治理法治实施的疲软现象,打破法治实施的樊篱羁绊,铲除法治实施的痼弊顽疾。就行政执法而言,要尽快落实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要求,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科学使用有限的执法资源;要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在重点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要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执法乱和执法散的问题;要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有效解决“九龙治水”等多头执法问题;要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及现代城市管理水平;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等等。
就司法而言,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和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司法体系。要以完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为落脚点,以解决立案难、诉讼难和执行难为着力点,推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各项司法改革举措贯彻落实。要改革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坚决排除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和干预,切实树立司法权威;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切实解决一些案件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影响司法公正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特别是庭审的最后把关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最高法院要尽快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最高法院本部的压力,维护首都地区社会治安和谐稳定;要及时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相关案件的干扰;要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程序在一些地区、一些案件中存在的空转现象;要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要以制定强制执行法为契机,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程序和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将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创造的统一强制执行体制、统一执行案件管辖、统一执行案件管理及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记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配套、威慑机制上升为法律,适时探索推动执行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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