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3)

浙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3)

摘要:合法性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要求。对追求实体上的公正我们基本有了共识,着重要强调在自身执法行为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程序合法。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辐射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结合当前所关注的普遍性问题以及修改后“两法”的实施、检察改革的推进,应着力抓好四个方面:

把坚守法律和提升效果并重的要求落实在对法治信仰的把握和引导上。一方面,要深刻领会法治信仰的内涵,特别是要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和坚守法律的一致性。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服务党的工作大局,对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敢于作为、主动出击。深刻认识法律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严格执行法律就是认真贯彻党的意志,内心要确立严格把好法律关和严格把好发展关、维稳关的同一性,使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握好政策界限,对涉及面大的案件分化处理,对关系到稳定的重大案件从严办理,对关系到发展的特定案件重视办案方式方法,这与法治信仰非但不相悖,而且是对法治信仰的全面理解。

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加强和改进工作方法,强化对各方法治意识的引导,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要有预见性,及早关注,主动参与,依法准确提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建议,防止由于事先不发声导致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的“两难”局面。对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有勇气和担当意识,不轻易采取请相关部门协调的方式来逃避责任,对地方基于局部工作考虑,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突破法律底线的案件,必须坚持报上级院审查指导,上级院要严格把关,加强沟通和协调,促进形成符合法治要求的共识。对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要坚持司法理性、保持法治定力,并且要跟进舆论应对,围绕公众有疑虑的关键点,及时释法说理,加强对公众法治意识的引导,优化舆论环境。

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要求落实在对执法办案合法性的突出强调上。合法性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要求。对追求实体上的公正我们基本有了共识,着重要强调在自身执法行为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程序合法。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在判断证据体系是否完备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审查判断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在自侦工作中,要严格防止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律限定的审讯时间、对律师执业权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采取选择性、任意性执行等问题,确保所办案件的公正公信。在诉讼监督中,要纠正和防止各种不规范监督、虚假监督的情况,切实把握好行政执法监督、违法行为调查等新领域监督、新赋予监督手段的定位,对一些探索性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监督权限、程序和手段合法性的要求,要深入研究论证,确保符合法律监督规律要求和发展方向。

把强化监督与规范执法并重的要求落实在执法办案方式的转型升级上。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强化法律监督与规范自身执法的双重要求,检察机关要做到两者并重,就必须坚持把执法办案方式转型升级作为实现路径。

刑检工作要深入推进审查模式转变,实现审查模式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辞证据为中心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转变,审查方式从“在卷证据”封闭式、坐堂式审查到对“在案证据”开放式、亲历性审查的转变,审查重心从关注证据有效性到关注证据合法性的转变。要以信息化引导、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规范化办案的“四化”为重点推进侦查方式转变,特别要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把侦查信息化建设作为强化取证固证的重要支点和关键手段,从机制体制上提升新形势下发现和突破案件能力。

诉讼监督工作要深入推进对司法权运行的刚性监督,进一步厘清诉讼监督主要是监督司法权力正确运行的认识,把工作重心和精力放在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上,防止和纠正对执法司法中的细节、瑕疵问题滥用法律监督权。同时,要着力强化监督刚性,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联动机制,对发现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强化违法行为调查,严肃查处司法腐败,真正树立起法律监督的权威。

把内提素养与外树形象并重的要求落实在检察管理的优化提升上。检察机关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良好形象,关键在于内提素养。人是核心因素,制度是根本,要遵循法治建设的方向,深入思考如何提升优化检察管理,在认真落实体制性改革要求的同时,从思路、机制和工作层面,着力提升管理水平。要优化提升队伍管理的水平,统筹抓好队伍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素能提升,积极探索办案责任制,增强干警守住职业良知和提升专业素能的主动性。要优化提升案件管理的水平,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和完善对执法办案的管理,实现动态管理和客观评价执法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的统一。同时,推进检务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促进提升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作者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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