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2)

浙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2)

摘要:合法性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要求。对追求实体上的公正我们基本有了共识,着重要强调在自身执法行为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程序合法。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统一的,社会法治理念是原则、立场、目的和价值,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表现形式,体现为能力、水平、方法等等,二者是本与用的关系。我们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进一步深入领会法治思维作为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程序性思维、权衡思维和建设性思维的基本特征,在实践中把握好四个方面:

把严格依法办事作为重要前提。坚持依法办事,体现了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的深刻认识,一旦法律底线被突破,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就无法兑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就会遭到破坏,法治建设的根本就会动摇。在当前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新阶段,严格依法办事有更深的内涵,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追求执法办案政治、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任何时候都要坚守严格依法的立场,决不在发展、维稳、舆情、当事人诉求等各种情况下牺牲法治的规则。同时,讲求权衡与统筹兼顾,达到好的办案综合效果。二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坚持两者并重,更加全面地发挥刑事司法的功能作用。把握司法文明的发展要求,在刑法的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发生冲突时,坚持以人权保障为先导的价值观念。三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强调程序公正的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既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保障,又是保障民众法治信仰的关键,坚决防止为追求实体正义而牺牲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职责使命。检察机关要在法治建设的大格局中发挥好作用,就要把握“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力”这一认识和中央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突出强调,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职责。要进一步提升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责意识,深刻认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焦点,如果我们没有发挥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职能作用,就是缺位,也是失职。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核心职能,在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时要“不忘初心”,强化监督意识,整合监督力量,增强监督刚性,确立监督权威,赢得党委和公众对检察职能的深刻认识和充分信任。进一步形成法律监督的长效震慑,深刻认识监督本身就具备“震慑”、“使其不敢为”的内涵,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切实把握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的要求,积极促进行政、司法管理方面法制、制度的完善,积极促进使执法、司法情况处于检察动态监督之下的平台和机制建设,提升监督的常态性、长效性。

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作为基本遵循。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强化服务、促进治理,面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期待,必须立足检察职能来解决,防止超越职能、违反规律。与此同时,也必须克服司法被动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能动性,着力引导相关问题进入法治的解决轨道。要主动了解掌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党委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涉及司法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预见和判断,在检察工作中及时准确地予以回应。运用好各种平台尤其是新媒体,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以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为抓手,准确界定和依法分流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与普通信访案件,建立完善对群众诉求的反馈和说理机制,引导群众坚持和信仰通过法治轨道解决问题。

把规范执法、内提素养作为根本保障。着力提升检察干警法治信仰,引导他们增强对法治、对职业的认同感,防止法治建设的“破窗效应”。着力规范自身执法,严密执法办案的程序性规定,明确和落实重点环节规范要求、执法办案责任制,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着力强化外部监督,深入研究建立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围绕法治方向和司法规律进一步落实接受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律师等部门和行业诉讼制约的具体要求,以监督促规范。着力提升检察信息化建设水平,统筹推进建设和应用,强化法律监督信息支撑和执法办案动态监督。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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