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

浙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

摘要:合法性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要求。对追求实体上的公正我们基本有了共识,着重要强调在自身执法行为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程序合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法治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来强调,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把法治建设重点内容纳入到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之中。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法治建设实际,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明确了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是指导和推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大命题中,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地检察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对这个问题认识还不深,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对此,我们要增强三个方面的认识:

充分认识党中央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意义和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关于法治建设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一系列论述、部署,充分说明了党中央把法治建设作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关键因素,突出了公权力特别是政法工作要首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个重点,体现了党中央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阶段治国理政关键性问题的判断和把握,对建设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重要职责使命。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面临着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水平的内在要求;作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我们履职的力度和效果将极大影响公职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水平;作为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部门,我们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水平又广泛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我们要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法治建设中,不仅是建设者,更是重要的推动者,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给检察工作带来的重大契机。党的十八大明确把“法律监督”纳入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在法治建设中又突出公权力运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将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和突出作用进一步为各界所重视,法律监督的环境将进一步得到优化,当前检察工作所面临的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途径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法治建设推进的大环境中将得到更好解决。同时,聚焦检察自身,我们在规范执法办案、队伍法治素养等方面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有待于我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加以解决。

可以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牢固检察机关宪法地位、促进检察职能强化的重大契机;是破解检察工作发展难题、促进积极有效履职的重大契机;是树立检察机关监督权威、促进执法公信力提升的重大契机;是提升检察队伍法治素养、促进过硬队伍建设的重大契机。

充分认识我们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省检察工作上的先发优势和良好基础。近年来,通过积极参与“法治浙江”建设、接受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专题审议《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持续落实提升“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的总抓手,我们着力推进队伍法治思维养成,着力引导执法办案中的法治方式,着力建立和落实规范执法的制度措施,着力促进形成各方共识、良好环境和有效平台,具备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增添了信心和决心。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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