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民为本、良法善治、依宪执政、司法公正等基本理念的养成作为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乃至法治国家建设的观念基础。
一、以民为本理念
以民为本是法治中国的核心理念。以民为本的基本内涵便是尊重人格及财产权,关注民生,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方略的定位再三提及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一法治的核心要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商品生产交换为基础的经济生活条件之下,阐发了主体地位平等、独立、意志自由、保障财产权等权利要求。这些要求直接制约着国家立法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构筑了广泛的尊重人、关注民生等以民为本理念阐发的社会经济土壤。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战略构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以民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与目标。
以民为本思想的贯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就立法而言,“以民为本”意味着规则的设立,应尊重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形成的以平等、安全、秩序等为内容的权利要求,而不应仅仅考虑职权的行使便利,更不能为少数或个别的利益团体而回避甚至损害主体普遍的利益要求。就行政行为及司法行为而言,“以民为本”要求政府与司法机关各项具体操作规则之设计、改革应当维护参加者的尊严,特别要避免将社会主体沦为或变相沦为政府与司法活动的客体;“以民为本”还要求在工作中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性”理念,尊重社会主体的各类权益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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