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宪执政理念
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执政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依宪执政还要求掌控国家权力的政党组织,必须严格将自己的言行约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宪法的言行,进行有效的治理甚至惩罚。
中国的依宪执政不同于西方宪政。西方宪政也是一种依宪执政的状态,其出发点也是人民主权,但它在约束国家权力的安排上,并不重视执政者、法治规则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而只是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轮流执政,实行普选制、议会制、多党制等那一套。
西方宪政基本要素在于“个人民主观”。一般来说,个人民主、个体自治具有基本的道德基础。但社会实践表明,个人自治并不一定会提高自己的利益。随着科技创新、信息高速传播、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洛克式“强社会”观念及相应的“个人民主观”,已逐渐背离社会发展的效率需求及西方宪政理念初创时的价值取向。
我国的依宪执政则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基础上,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利益的真实兑现。中国依宪执政的“民主”实质是一种协商民主、集体民主,强调的是执政者与人民意志相统一。“集体民主观”下的选举公正性在于结果代表性。当然,依宪执政及“集体民主观”的实行需要防范“公权力”的非法性干预行为。依宪执政需要的是纳入法治、纳入宪法轨道的“执政”,“以民为本”的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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