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治中国建设的几个理念(2)

江苏:法治中国建设的几个理念(2)

摘要: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良法善治理念

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构造中国的“良法”需要遵从中国社会各类影响立法的生活样态,并以此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制。

法治中国背景下,需要积极关注市场经济、全球化,尊重本土物质及文化资源,特别是处理好法律治理与道德、民俗的关系,并且把握好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以此真实兑现“良法善治”之目标。

为实现善治目标,首先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素,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保证。一是因为党的利益与法治国家的善治目标具有一致性。法治与党的领导都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共同富裕,两者目标、任务一致。二是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建设的历史选择。独立、富强的中国让人民群众生活的更有尊严。三是党的领导可以高效率保障人民利益及法治成果。党可以有效地将党的意志、人民利益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切实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当然,党的领导也不是无原则的干预法治领域,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国家立法在遵从党的意志这一重要源泉基础上,党的执政能力应当通过法治路径展开,并且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其次,要处理好法治德治关系。四中全会提出,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共同满足社会治理的多种利益诉求。作为方法论的传统“以德入律”“德法相融”“德行教化”“执法原情”等“德法协调”的治国之道,可以造就有益于人民群众、有利于国家治理的善治制度体系。

再次,善治需要尊重民俗习惯。就国家行为而言,尊重源自人的需要和利益满足的习惯法权,实质是对人类自身发展和自我完善道路的认同,更是善治的依凭路径。近年来,国家的立法已经开始关注并认同了部分习惯的制度意义,多地司法机构也对民俗习惯进入司法活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不违背社会公益、不损害第三人权益条件下,积极援用民俗习惯进行社会治理,实质是一种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行动展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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