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正司法理念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决定》根据中国国情及司法运作的实际状况,就“公正司法”确立了若干可行的改革方案。一是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三是推进严格司法。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公正司法还需要克服传统法律形式主义体制障碍。法律形式主义体制以具有权威性的法学理论作为判定法律实践成败的逻辑基础,并以此设定或移植一整套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强调法律适用的严格性和司法行为的克制性。然而,法律形式主义体制所呈现的封闭式“建构主义”思维理念及克制性治理模式,已使得法律形式主义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当代法治发展的利益需求。
《决定》事实上通过司法公正的一些改革举措,消减法律形式主义存在的缺陷,如在强调司法独立性、权威性基础上,强调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决定》特别强调司法不仅要体现程序公正,更要体现实质公平;同时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以此体现对传统法律形式主义的矫正态度。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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