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历史经验(2)

延安时期党内政治生态建设的历史经验(2)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有着“保卫祖国”“解放人民”的担当精神。党中央在延安的十三年,正是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人民处于重重压迫之际,中国共产党以满腔热血和无限英勇担当起了“保卫祖国”和“解放人民”的历史重任。这种担当精神,有着为民族、为国家、为人民奉献鲜血乃至生命的斗争,有着不计前嫌与国民党携手奋战的大局观,也有着“在世界上最小的司令部里指挥了最大的战争”的豪迈。在这种担当精神的指引下,1943年5月8日,边区政府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规定,政务人员“要忠实于自己职责,勇敢任事,切实负责,有自动性,有创造性,有计划性。不避难就易,不避重就轻。不要指定做才做,不指定就不做”,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历史使命与责任勇于担当的最生动、最鲜活的表现。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人有了这种担当精神,使其成为中国近代社会进步和革命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当前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依然是一种现实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指出:“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共产党员犯法从严治罪”的从严治党的理念。从1937年因恋爱不成枪杀女青年的黄克功案,到1941年因贪污被判死刑的肖玉碧案,都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以及在边区依法执政的理念。毛泽东在致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中强调指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的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继承与发展了这一思想,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943年5月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要求政务人员“公正廉洁,奉公守法。”并加以解释:“这是我们政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要在品行道德上成为模范,为民表率。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这些规定体现了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理念。当前,随着历史方位的变化,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有了更严峻的考验,对其先进性、纯洁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毫无疑问从严治党仍是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培育了上述好的政治生态,延安时期出现了毛泽东讲的“十个没有”的干部新作风和社会新气象,即没有贪官污吏,没有土豪劣绅,没有赌博,没有娼妓,没有小老婆,没有叫化子,没有结党营私之徒,没有萎靡不振之气,没有人吃摩擦饭,没有人发国难财;也才有了朱德总司令说的“只见公仆不见官”的社会新风尚。这样,边区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局部执政真诚拥护、真心追随,并有了发自内心的歌颂共产党及其领袖的《东方红》《绣金匾》等歌曲,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成就了看似难以干成的伟业。

(本文为2014年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延安时期干部理论学习研究”〔14JJD710013〕的研究成果)

(作者:延安大学校长)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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