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放生老鼠”是赎罪,还是犯罪?(4)

【案例】“放生老鼠”是赎罪,还是犯罪?(4)

从人性自私的一面考量,抛弃了尊重自然、尊重他人、尊重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的放生,不过是完全为了满足个人的某种内心诉求而肆意妄为,称其为文明与道义幌子下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也不为过。而从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社会层面观察,放生毒蛇也罢,放生老鼠也好,根本上与行善的放生行为已南辕北辙,称其为行恶也并不为过。

行善的放生行为,自我把持不好,就有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而行恶的放生行为,则不仅仅止于此。行恶式的放生,譬如在城郊放生毒蛇、在村庄放生老鼠,恐怕最起码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探究的话,根据性质不同,也可能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对不特定的他人导致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基于放生者的主观过错,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来看,行恶式放生会涉及多重法律风险。

但揆诸现实,对行恶式放生鲜有依法处罚的判例,往往停留于舆论的道德谴责与批判,从而任由其游走于“法外之地”的地带。无论多么美好的初衷,都不能成为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借口,法治叙事时代,需要对不羁的放生行为予以规范,更需要对行恶式放生依法说不。

【启示与思考】

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所以“人人喊打”,因为这东西实在找不到一点可爱之处,生性贪婪,偷吃作物,糟蹋粮食。全身更充满了病菌,一旦在人群中传染上了鼠疫,就等于给人们带来了一场灾难。因此,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不仅是一种常识,也是一个人最起码的道德。放生老鼠做“善事”,完全违背了放生的伦理,突破了放生的底线。放生老鼠不是做善事,而是做恶事,不是赎罪,而是造孽。

民间自发的一些“爱护动物组织”,一些个体的“放生者”,其出发点和善意还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这一“爱好”必须基于一个公德和社会道德的前提。“爱”什么动物,热爱到什么程度,花多少钱来“爱护”,如果属于私域范围社会不会干涉,他人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也无可置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爱好应有一个“边界”,道德的标尺是一方面,法律的约束也是必须遵守的另一方面。

在广东从化被村民拦截的“放生老鼠者”中,多持外地口音,其中一个人的身份证是湖南省的。这一跨省放生行为显然违法,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放生者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很显然,放生者没有按照法律办事,也事实上给村民生活生产造成的严重干扰,大量村民恐慌,走上田头开始捕捉老鼠,卫生部门开始介入分发鼠药,未来将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尚不能明确。这正是违法的和有违道德的放生造成的严重后果。

保护和善待动物要采取科学方式。以实现心理平安的“放生行为”,更不应建立在他人和社会的“痛苦”之上。今后,对如何“放生”,有关方面应予以规范,不仅一些社会组织有必要自律和倡导参与人员科学妥善实施放生,有关职能部门更应该加大对“跨省放生”的监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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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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