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本局电子印章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委托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其管理与使用遵守《南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电子公文传输使用,其管理参照实物印章的有关规定,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办公室专人通过专用计算机在“南通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上使用。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数字证书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及其数字证书必须按照保密要求严格使用和管理,因人为因素造成电子印章发生遗失、损坏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电子印章遗失、损坏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报电子印章和数字证书管理部门重新制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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