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纲领(2)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纲领(2)

——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几点体会

二、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全会《决定》公布后,在国内外引起热烈反响。国内好评如潮,人们普遍认为,这个《决定》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国际上也广泛给予了积极评价。比如,全会闭幕当天,英国《金融时报》网站就刊发文章称,将依法治国这个概念完整呈现,上升为执政党的全党意志和目标,本身就是一种历史性进步。

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战略决策,在新中国发展过程中确实是一种历史性进步。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着眼更好治国理政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个决策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事关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对党、国家、人民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往细了讲,似乎可以讲3条。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目标任务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本身就包含了法治建设这个子目标,这个子目标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全面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在这个目标基础上,党的十八大还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应该说,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这些部署还是原则性的。要把这些部署落实到位,需要进行细化、实化、具体化。因此,召开一次中央全会,就大会作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并作出决定,确实很有必要。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是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我们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治国的基本依据,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国家法律制度,不断提高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我们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以及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于法有据。所以,要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落实好,就必须有坚实的法治保障,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上讲,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延伸和拓展。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衔接,两者要成为姊妹篇,就像车的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全面深化改革,也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还要看到,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者之间也是相互离不开。这就是《决定》中讲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观察当下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我们要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无论是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是要调节社会关系、保持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厉行法治、推进法治都是题中应有之义,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工程。没有法治的有力保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难以实现,社会长期和谐稳定难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难以实现。还要看到,当前我们的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很大一部分是与法治得不到彰显密切相关的,要么是无法可依,要么是法律得不到遵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体系健全起来,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治文明彰显起来,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社会秩序才能逐步形成并得以巩固,人们才能各得其所、各展所长、各安其位、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焕发出勃勃生机又运行得井然有序。实现这样的社会运行状态,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更好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看,法治是一项重要的文明成果,是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先进方式。我国老一代革命家和法治工作主要领导人董必武同志曾经讲过:“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治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最主要的一项。”从历史上看,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大致是两种模式,一种是法治,一种是人治。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出现的事物,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所以,我们要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治的精义就是:国家治理的依据是作为人民意志的法律,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人违法都要依法受到惩处。实践证明,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比人治要文明,也要高明。只有搞法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有效约束公权力,也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搞人治,实现不了国家长治久安,而只会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这在古今中外治国理政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证明。我国古代法家人物韩非子讲过这样一段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党中央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的意图时强调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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