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做任何一项工作,确定目标是第一位的要求。只有把目标确定下来了,才有可能统一意志、凝心聚力,也才有可能做到共同努力、步调一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且对这个总目标的内涵作出具体阐述,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为我们继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这次全会决定中又一个新的重大提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尽管只是一字之差,但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来讲,确实是一个巨大飞跃,既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从有法可依转向有法必依,也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标准更高了。怎么来认识这个总目标的丰富内涵?
首先,要认识这个总目标的政治属性。
这个政治属性就是社会主义,既集中表现为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什么别的法治体系、要建设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是什么别的法治国家,也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条政治性要求。这三条政治要求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离开了这3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根本建立不起来,建立起来的法治体系也不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其次,要认识这个总目标的主体内容。
这次决定不仅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新概念,而且为这个体系搭建起基本框架,就是具体的5个体系。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领导人民加快立法步伐,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个体系形成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必依。到2014年9月,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这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也是很了不起的立法成就。
同时,要看到这个体系还不完备。这种不完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个体系数量和质量上有差距,既存在法律规范的空白之处,还存在已经制定的一些法律规定质量还不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二是法律体系是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而不是孤立存在的。我们的改革开放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推进,而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于法有据,各项事业发展也要依法而行。因此,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而要适应改革发展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否则就会落后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以,我们要说,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现有法律规范体系,这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要靠人来实施,要靠行政部门的执法来实施,要靠司法部门的司法来实施,也要靠全社会的守法来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目前,法律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些地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的问题还很严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力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治实施的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起来。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监督什么?主要监督权力的依法行使。公权力,无论是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如果缺乏制约和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就讲过这样的名言:“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什么情况下,权力才不易腐败呢?那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力、受到监督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权力。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规范公权力、约束公权力。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对权力运行实行严格监督,建立确保宪法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责任机制,对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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