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认真贯彻实施新安法 开创依法治安新局面(2)

浙江:认真贯彻实施新安法 开创依法治安新局面(2)

摘要:新安法提出了新的理念、新的思路和新的要求,其中也体现了不少浙江元素。浙江既要贯彻落实好新安法,又要在改革创新的道路上继续探索前进,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机制:强化综合治理,

实现齐抓共管

新安法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上,做出了不少重大改变,真正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

首先,新安法将“综合治理”写入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改变以往简单的行政命令式、运动式监管,才能更加有效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其次,新安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五位一体”的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同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安法进一步理顺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再次,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借鉴吸收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将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向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延伸。新安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离企业最近、最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终端,把监管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相当于“让猫堵在了耗子洞口”,真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新导向: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市场引导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新安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经济主导地位的要求,更加重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发挥市场引导作用。

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更加严格,内容更加明确细化。只有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的主体。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加强隐患排查处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四是明确了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生产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新安法强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积极发挥市场引导作用。一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安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市场化的保险制度,让企业真正回归市场主体的核心,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新安法借鉴吸收我省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融合推进的经验,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在建设公民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大背景下,这一手段有利于发挥公民和企业守法的自觉性,发挥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使企业强制守法变为自觉守法。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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