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方面的法治建设和改革,目的就是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央这个文件考虑的是,怎么能够保障检法两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独立是公正的一个前提条件。司法独立不是说想干啥就干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而是指在判案的时候能够不受外部的干扰、内部的干扰,完全按照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就是判案时候内心的自由和环境的自由。司法权是一个判断权,法官、检察官受到的干扰越少越好,只有法官、检察官才最了解案情,他在办案的过程中,跟当事人打交道,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判断他们说的话是真是假。再有,一个案件办得好坏,直接责任人是法官和检察官,不是新闻记者,也不是社会上的其他人。法官、检察官长期办案,他的经验是最丰富的,他对法律的了解也应该是最多的。因为法官、检察官有这些职责、有这些优势,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官、检察官办案。现在我们在这些方面做得很不好,有些记者把自己当法官、当检察官了,认为自己比他们还了解案情,认为自己比他们更精通法律,更关心司法公正,然后就在媒体上进行炒作,这是不对的。
第二个方面,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习总书记在讲到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说,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所以《决定》就提出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次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力度是比较大的。
第一,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原来法律规定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次《决定》写了公、检、法、司,把司法行政机关、把执行权纳进去了。
第二,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现在刑法是多头执行,比较乱。比如说公安机关现在执行的是拘役和余刑;死刑是由法院来执行的;财产刑,比如说罚金、没收财产,也是由法院来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等由监狱来执行。以后要统一执行,这是一项很大的改革。
第三,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里面的审判权指法院,执行权指民商事裁判的执行。我们现在司法当中最难的就是民商事裁判的执行,很多案件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也可以说是想尽了办法,比如说我们跟银行、跟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被执行人的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所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
我们现在已经做到了执行和审判在法院内的分离,比如说各级法院都成立了执行局,专门负责案件的执行,我们还建立了执行法官制度,就是说这类法官只能执行案件,不能裁判案件。同时,我们建立了执行体制,执行程序,执行平台,执行的司法解释等。
关于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也可以解放思想,做一些探索,比如,从全国范围来讲,有的地方法院的案件比较少,力量比较充足,就可以把一些其他法院判的执行案件交给他,由他来执行,这是一种分离。再比如,有些地方由于基层法院或者案件所在地的法院执行受到干扰,就要找其他法院的执行机构去执行,这也是一种分离。
第四,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一个很大的改革,也是一个很有想象力的改革。三中全会已经规定,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强调了这个方面。
第五,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改革。我们国家的法院和检察院主要都是按照行政区划设计的,除了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法院、检察院以外,专门提出来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
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呢?这是有原因的:改革开放以来,人口大量流动,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一定是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个地区的,总要到其中一方所在的基层法院接受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更倾向于维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出现了案件审判办理工作的“主场”,就像足球比赛一样,但是我们审理案件又不能搞主客场,不能把一个案件,在一方当事人所在的这个地方审一遍,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的那个地方再审一遍。这就需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将来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就在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审理。
那么,为什么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呢?这也是有原因的:现在的职务犯罪跟过去不一样了,职务犯罪受到的干扰也很多,职务犯罪在本地的查处可能受到的干扰很大,所以重大职务犯罪都是指定给异地司法机关来管辖,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办案过程中的本地干扰。但是,指定管辖这个制度毕竟不是一个很稳定的制度。有的时候指定的地方也不一定合适,像现在有些法院、检察院叫苦连天,说这样的案子不能再给我们了,我们自己的案件都审理不完,忙不过来。所以,将来这类职务犯罪的案件就由那些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来审理。
现在,原来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纳入到地方了,但原来是按照铁路局来设的,所以是跨行政辖区的,将来就是要以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为基础,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把这部分资源盘活、用好。
此外,我们研究了一下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院、检察院的设置,发现他们很多都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打破了行政区划,有的省比较大,可能设几个法院、检察院;有的省比较小,就好几个省共同设置一个法院、一个检察院;有的设两套系统,地方法院设一个系统,联邦法院设一个系统。所以这也是参考借鉴了国际经验。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