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司法领域的改革是高度重视的,所提出的改革举措有的是对三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完善和深化,有的是在三中全会改革举措基础上提出的新措施、新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四中全会的《决定》是三中全会的《决定》的姊妹篇。
第一个方面,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为了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排除干扰,《决定》在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方面采取了这么几个举措:
第一,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比我们国家宪法的规定要进了一步,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党的机关和领导干部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实践中,一些党政机关,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甚至造成司法腐败、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所以《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给防止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划定了红线,这一条非常重要。
其实,现在法院、检察院办案,个人干预在金钱案、人情案中是很容易排除的。只要按照规定,发现法官接触当事人和律师的,马上就处分,就能较好地制止个人干预。现在主要问题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以维护本地经济发展等堂而皇之的理由来过问案件,这些人往往跟院长打招呼,院长跟庭长打招呼,庭长就跟法官打招呼。这些行为虽然不多,但是对法官、检察官的心理影响是很大的。我们要求法官、检察官要公正办案,要刚正不阿,但是书记、市长给院长打电话、给检察长打电话,院长、检察长跟法官、检察官说,要考虑书记、市长打过招呼的案件,这样既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更重要的是可能会给法官、检察官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会影响他对法律的信仰。
关于建立这样一个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现在中央改革办已经准备拿出一个举措,联合法院、检察院制定出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写清楚什么情况下怎么记录、怎么通报、怎么追究责任。将来政法委的领导、市委的领导、区委的领导就不能随意过问案件了。
第二,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点也很重要。我们现在反复强调,要求法官、检察官秉公办案、刚正不阿、坚守法律的底线,但是一旦这个法官、检察官秉公办案以后,得罪了有关方面,得罪了某些领导,把他的饭碗砸了怎么办?或者明升暗降,调离第一线了怎么办?《决定》专门规定了,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里面本来已经有了,但是没有落实好。将来司法改革以后,法院要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院要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这个惩戒委员会由纪委监察人员、法官代表和社会人士组成,以后想把某个法官免职就很困难。
改革以后,不仅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要增强,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性要增强,对他们的保障机制也要加强。为什么西方国家的法官那么厉害?因为他是终身制的,他不犯法谁都管不了他,谁都别想砸他的饭碗,这样他才会一心一意捍卫法律,死心塌地坚守法律。
第三,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能光管法院、检察院以外的领导干部,法院、检察院内部的庭长、院长、检察长,一样不可以违法干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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