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体会,《决定》首次全面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首次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为今后的法治建设与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决定》特别讲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同时,党的领导也离不开法治,要靠法治来实现、来保障。
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四中全会《决定》一个特别重大的贡献是,解决了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在文件中有大量的论述。为什么我们中国搞法治建设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什么我们在这样一个文件当中如此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根据现在国内外的形势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确定的。以前,很多人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对立起来。为什么西方国家法治建设可以不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因为我们的党和他们的政党不同,我们的政权和他们的政权不同。从历史形成上看,新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国家政权机关都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从政党的性质看,我们的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这和西方政党是完全不同的。我们要坚信,只要在党的领导下,老老实实讲法治,认认真真抓法治,我们的法治建设也会像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一样,走得更快,建得更好。
第二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定》讲,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我们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所以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要得到人民的拥护、得到人民的支持,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我们法治建设的成效好不好,要由人民来评价,法治建设的成效应当由人民来共享。所以,我们讲的法治是一个实质的法治,不是那种表面上讲的法律至上、司法独立,我们是看老百姓得没得到好处。昨天,我还看到西方一个长期批评我们的网站说,中国共产党搞的这个法治是一个实质的法治,是跟老百姓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大家可以看到,《决定》里的很多内容都是要解决对老百姓不利的那些方面的问题,都是要规制国家机关、党员干部权力的条款,有些写得是非常到位的。在法治情况下,我觉得国家机关将来受到的制约会越来越多,官越来越不好当,而老百姓能够享受到很多的自由,老百姓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法治的目的就达到了。
第三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个原则也是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就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条原则写得比较丰满,就是要解决现在有的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搞人治、不搞法治,就是针对这样的官员。倡导平等就是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里面有几个概念,我觉得也很重要,到底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什么关系?怎么样发挥作用?《决定》实际上讲了四个层次的意思。第一个层次,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光单打一是不行的,必须两手都要抓,而且两手都要硬。第二个层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就是说要把道德建设好。第三个层次,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第四个层次,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决定》特别强调了道德的作用,所以依法治国并不排除以德治国,不仅不排斥,而且是相互促进的、相互增长的。西方有一个法学家讲过,法治是慢慢生长的,道德也是慢慢生长的。我们现在社会上不仅法治存在问题,德治更存在问题,甚至把很多价值观都颠倒了,把丑恶的东西当作美好的东西,这都是很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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