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

摘要:党大还是法大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的治国理念,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为更加深入系统地理清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宣讲家网站特别邀请到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徐珂与大家共同分享他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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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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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共同认识和把握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分两讲:一讲是从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角度,看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一讲是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看如何正确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下面,进行第一讲。

一、建国以来党大还是法大论争

自建国以来,党大还是法大一直是争论不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对党大还是法大本身的认识。第一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是中国目前矛盾最大,也是最本质或第一位的问题。第二种观点是,中国法律的特点是把党的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变成国家的意志。党领导制定法律,党也必须遵守法律。因此,“党大还是法大”这个命题本身就是错误的。第三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没有可比性。法律是维护秩序的,而党只是一个政治团体,两者本身没有什么可比性,难以比较谁大谁小。第四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本身就是个无聊的话题,甚至是别有用心,比较大小,都会出现荒谬与混乱。

(二)对党大还是法大是否解决了的认识。一种观点是,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可以说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另一种观点是,恰恰相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没有解决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三)对党大还是法大本质的认识。一种观点是,党大还是法大是宪法管党、党管官,还是党管官、官管宪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另一种观点是,党大就是党治国家,法大就是法治国家。

(四)对党大还是法大的认识。第一种观点是党大。一切都在党的领导之下,既然是”一切”,肯定也包括宪法和法律。第二种观点是法大。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第三种观点党大还是法大是模棱两可的。有的认为有时候党大,有时候法大。有的认为这个很难解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有的认为,要看具体情况了,这可没准,这个问题没法回答。第四种观点是党和法都大,惹不起。

二、近期以来党大还是法大论争

近期,围绕党大还是法大,展开了较为激烈的论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党大还是法大是个荒谬的伪命题。持此观点的人驳斥了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强调党的领导决定依法治国成败,决定中华民族兴衰,没有党的领导,中国势必陷于天下大乱,同时没有依法治国,中华民族难以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党的领导也必将大打折扣,指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缺一不可、必须也是能够相统一的,两者根本不是一对矛盾,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带有很大蛊惑性的、十分荒谬的迷魂枪、伪命题,其目的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蛊惑群众、搞乱人心,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引向邪路。具体理由是:

第一,从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来讲,党与法完全不是一个类属的两个事物。主要从实践作用方式和范围、政治生活、社会变革三个角度论述,认为党是具有能动性的社会实践主体,是其阶级实践的领导核心,在社会实践中能根据阶级利益需要对事物能动地做出选择,而法律是阶级统治工具,这种工具不具有能动的阶级意识,自身在实践中不能做出能动选择。

第二,从党与法的历史渊源来看,党与法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从历史渊源、法治进程两个视角论述,认为党领导人民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是为了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卫中国人民做出的历史抉择,绝不能、也根本不可能由法来决定和支配中国人民的历史命运和政治抉择。

第三,从党与法的相互作用看,党与法的关系根本不存在比大小的问题。从性质、作用两个角度看,认为党对法治的作用是领导作用,法的作用是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法的作用再大也必须从属于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党与法的关系是勿容置疑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相互制衡的矛盾关系

第四,从党与法的阶级属性分析,执政党的阶级性决定了法的阶级性。从阶级属性看,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而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必然受执政党的政治原则制约;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属性必然要求国家法律必须服从服务于人民的利益,这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法不能大于天,不能大到可以否定党的领导和其本身阶级属性的地步,否则就是普世价值不遗余力鼓吹的“超阶级法治”;想要法比党大,除了不让党成为统治阶级外,别无他法,在党还是统治阶级的时候讨论党大还是法大,这些人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没有第三种可能。

第五,从法大于天的伦理底座来分析,法大于天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从驳斥普世价值、处理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看,认为普世价值法大于天的旗号把强制性的法推到至高无上的位置,其伦理底座是法的程序公正或形式公正,本身就是对更高境界的道义和公正的否定、对推崇普世价值的否定;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戏剧性的变化是党的领导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的结果,充分说明法的公正是极有限的,这两个案例本身就打烂了法大于天的伦理底座

第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中国人民用鲜血和生命做出的历史抉择。从道义水准看,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以亿万人民的鲜血和生命为代价做出的历史选择,无论从方式上、内容上、意义上都远远高于法的道义水准,其价值更远远高于票决式的选举,“法大于天”谬论的核心就是普世价值者挑战和觊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它们叫嚣“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通过合法选举产生的”。

第七,不能把党领导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归缪于党于法的矛盾上。从党内出现的矛盾问题出发,认为这些矛盾问题并不代表着党的意志、是党可以自行解决的,不能归结到要让党与法比大小的问题上,否则就是形而上学、偷换概念、移花接木的操作手法,其中隐藏的政治阴谋必须引起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

(二)党大还是法大是个陈述式的真命题。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不能抽象地谈论党大法大问题,党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个由具体的人组成的群体,也具有人的劣根性,也会滥用权力,也给人们带来肉体、物质和精神上的伤害,如果不对党权实行限制,那么党国社会,必定遍地是灾的社会;把党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视为伪命题,是不想解决党大问题,是不想解决与限制党权问题,其实质是要保持党的伟光正形象。

第一,党大还是法大中党和法的涵义。党大还是法大中的党,不是指8600万党员,也不是指党的纲领、主张和意志,而是指执政党的权力。党大还是法大中的法,不是指法律条文,也不是指社会规范,而是指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宪法和法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对社会成员尤其是行使执政权力的党政干部具有羁束力。说简单一点,就是在比较党的执政权力大,还是法律的效力大。

第二,党大还是法大能否比较。当一个党政干部签字运行权力的时候,在多大程度上服从上级的指示,畏惧法律的尊严,考虑群众的监督,被小团体利益捆绑,才是党大还是法大所指的内涵。此时,党的执政权力同法律的效力相遇,可以作比较。

第三,对党大还是法大的回答。党政干部的个人权力同法律效力比起来,当然是法大,因为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当然要大于某个党政干部的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力。如何保证党政干部行使个人权力时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恰恰就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需要合理设计制度,尽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给各级党政干部以充分的自主权,法律法规要制定得切合实际,让党政干部可以守法地运行权力,加强党内外监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等。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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