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开放以来到党的十八大党和法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能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工作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党明确了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的党建目标,实现了党的建设上的拨乱反正,党的自身建设事业随着经济领域的变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等一系列手段不断得到加强和改善。一是在改革发展方面,适应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党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为主要突破口,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明确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经过改革,党的高度集权、党政不分的状况得到很大程度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不断完善,参政议政机制不断健全,基层民主也得以快速发展。二是在制定执行政治路线方面,制定并坚持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主要内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抵制来自“左”的和右的干扰,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三是在思想理论建设方面,确立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坚持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推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四是在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确立并坚持了正确的组织路线,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并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逐步形成了管理严格、充满活力的有中国特色的干部人事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大力培养选拔各级干部,培养造就了大批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五是在基层组织建设方面,中央制定了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全面推进农村、企业、街道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六是在党的作风建设方面,充分认识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大力倡导弘扬优良传统作风,并带头树立为民、务实、清廉作风,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七是在制度建设方面,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摆在突出核心位置,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巡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在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内政治生活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八是在反腐倡廉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成效明显,深挖腐败分子、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等工作取得重要进展。随着党的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党的建设和党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等时有发生;部分党员干部信仰缺失,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扭曲;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执法犯法、敲诈勒索、任人唯亲、打击报复、道德败坏等现象在某些党员中屡有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局部盛行;部分党员干部执政能力和水平跟不上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和不足使得党的领导优势和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党的执政地位、领导地位一度受到严重挑战、冲击甚至否定。主要原因是,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特别是以经济建设为核心,发展市场经济带来党的建设活力的同时,也带来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等负面效应;不断扩大开放,使党员干部深受西方不良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中国传统封建文化根深蒂固,带来一些糟粕;我们党尚未建立健全解决党内外问题和不足的、科学的党建制度机制等。
第二,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鉴于过去的经验特别是文革的教训,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作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上来,并围绕这一重大转变致力于法治的恢复、重建和发展,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新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宪法作出修改,作出庄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到1982年底,各级各类法律机构基本恢复和建立。上世纪90年代以前,在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94件、行政法规598件,从根本上改变了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依法治国”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执政等新观点,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国务院出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2008年2月,中国出台了第一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对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了解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和奋斗目标,对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这一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得到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监督不断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政府法治建设不断增强;法律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法律服务日益增多;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8亿公民接受法制教育,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制宣传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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