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8)

摘要:党大还是法大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的治国理念,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为更加深入系统地理清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宣讲家网站特别邀请到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徐珂与大家共同分享他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二)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影响着党和法关系的把握和处理。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实际上反应了我们对待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能力和法治治国理政的能力以及党和法的关系的态度。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既有有机统一的一面,就是在理论上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当然,有人对这个理论也产生怀疑,一种最为常见的错误理解,就是把“党的领导”的原则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对立起来,如果坚持党的领导,就做不到依法治国;如果要依法治国,就必须消解党的领导。同时,党和法又有在现实中矛盾和问题的一面。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也存在着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甚至以权力压法,违法违纪,司法执法不力等现象,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很难实现有机统一。那么,如果处理不好党大和法大问题论争,就不可能把握好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能力和法治治国理政的能力以及党和法的关系。在一些关键点上,就会使人无法适从,也很容易产生党内外思想和行为的混乱。比如,有人讲,全国各省的“人大”主任有些是由省委书记兼任有理,也有人认为全国各省的“人大”主任有些是由省委书记兼任无理;还有人认为,我国各省的“人大”主任有些是由省委书记兼任的,“人大”是立法机构,由省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到底是党管法、还是法管党?质言之,是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法治问题,还是一个从实际出发,根据实际情况,“人大”主任由省委书记兼任、加强党对地方领导的问题。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还会涉及到治国理政手段问题。上面我也讲了,法治只是治国理政的一种手段,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宪法和法律的地位,让宪法和法律包打党的一切、包打治国理政的一切,否则,就会出现另一种新的不良倾向,就是以法代党、以法代政。比如,有人就说,党内处分算哪门子法律?让人觉得党可以凌驾国家法律之上,这实在是人民的悲哀啊!这种怀疑党纪党规的认识没有认清法律约束不了道德心理层面的行为,党纪比国法更严厉,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在道德方面不能犯错,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恰恰说明党纪党规不是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而是与法律法规相衔接,注重了以德治国的有益补充。改革开放以后,西方民主法治思想在中国思想理论界不断蔓延,逐步形成了一股崇尚西方民主法治的极右不良思潮。近年来,这股思潮在思想理论界越演越烈,有不少人占有相当重要的话语权,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到一个新的高度,许多西化分子欣喜若狂,纷纷祭出西方民主、法治那一套,尤为我们防患于未然,坚决抵制。

(三)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影响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内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来讲,就是要把权力关在宪法和法律的笼子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个制度就是党纪国法。那么,如何关、也就是如何限制党的权力才是最有效的?这就必然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且由党组织领导完成,当然也会由各界群众参加,但最终还要靠我们的党。由于我们是一党执政,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必要的法治、制度和监督机制,天王老子我第一,什么都不怕,一个法院的院长说,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那么,党纪国法就就有可能变成一句空话。同时,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如果我们的党不去思考,不去做,政改也不会有多大成效。比如,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党政分开,把政府的行政权从原来的“党政合一”那里分出来,确切保证政府职能的独立,让政府能够独立地进行行政的全过程工作,党同司法系统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关系也应该这样“分”。当然,我们党已经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党政分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党同司法职能分开问题。但是,如何分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恐怕最终还要靠党领导来完成。因此,回答好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从实践中探索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循序渐进的成功模式,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路径、内容、原则和具体措施就会更加清晰了,实施起来也会产生应有成效。

(四)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影响着依法治国的权威和成效。现在一提坚持党的领导,就会被有的人误解为人民民主专政,就会被有的人联想到文革的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被人说成独断专行那一套又来了或者太守旧了。鉴于过去我们党的历史出现的上述不良倾向,一些人心有余悸,非常害怕触犯自己的利益;还有一些人深受西方民主、法治精神的影响,担心坚持党的领导就会取消或限制宪法和法律的作用。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也是多余的,我们党正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变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现象和做法,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已经把依法治国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领导和宪法法律的作用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和发挥。但是,利益是要触犯的,关键时触犯的利益是良性的还是破坏性的。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就是要对人们今后行为起到积极影响的教育,对犯罪行为发挥制裁和惩罚的作用,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指导和引领人们的行为,同时,宪法和法律具有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这种规范作用当然也是针对党和党的领导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成效就体现在这里。对于违法行为,无论是党员还是普通民众,都要绳之以法。针对党内和社会上出现的新的违法行为,宪法和法律也处于不断制定、修订和完善过程中,以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成效。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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