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3)

摘要:党大还是法大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的治国理念,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为更加深入系统地理清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宣讲家网站特别邀请到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徐珂与大家共同分享他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三、判断党大还是法大论争的依据和条件

党大还是法大论争存在三种情况,一种认为是一个伪命题,一种认为是一个真命题,还有一种认为是一个问题。那么,判断党大还是法大首先必须从追问伪命题、真命题和问题入手。所谓命题,是指在现代哲学、数学、逻辑学、语言学中,一个判断(陈述)的语义(实际表达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可以被定义并观察的现象,即一个论点或一个观点。比如,电能、磁能是可以转换的。所谓伪命题,是指不符合客观事实、不符合一般事理的命题,也就是不真实、判断错误的命题,比如,1是神圣的。与伪命题相反的命题,就是真命题。比如,经过两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所谓问题,是指由于某些导致不能达到目的或者实现目标的认识障碍,很难有一个确定的、无异议的定义。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中提出,“什么叫问题?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因此,党大还是法大显然不是一个命题而是一个问题,也就不存在伪命题和真命题之说。

从问题的涵义看,问题的焦点是事物的矛盾关系,也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决定了这个问题能否回答、回答的方向和如何回答。就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看,其焦点就是党和法的关系,即党和法各自在治国理政中的能力如何,究竟有没有可以比较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建国以来至今,伴随着党情、国情、世情的变化,我们党的领导能力、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及党和法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发生了不同变化,客观上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对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的不同解答,不仅为判断党大还是法大问题提供了较为丰富的依据,也使解决党大还是法大问题具备了较为充足的条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就是通过党执掌政权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功能是党的领导能力在国家政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法是我们党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党和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党的领导能力和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及党对法的领导作用上,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随着自身建设发展而发生不同变化,呈现出不同的内容。下面,按照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一)建国以来到文革结束时期党和法的关系

第一,党的领导能力。在革命战争时期,适应长期革命斗争和战争环境的需要,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进行的。党的一元化领导,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重要的领导原则,它对战争环境中统一指挥、集中力量、协调一致夺取革命的胜利,是十分必要的。夺得全国政权以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各级政权处于初创阶段,肃清残余敌人、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的严峻环境,需要一个权力集中的指挥中心;国民经济恢复与民主改革的繁重任务,也需要强有力的组织和领导,党中央为此专门制定了在国家事务中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原则。为防止“其亡也忽”的悲剧,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同时,为抵制“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毛泽东同志要求全党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1950 年,在开展整风运动的同时,党中央陆续作出了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和建立党委会和党组、加强对共青团和群众团体的领导等决定和指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的确立对于当时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顺利开展各项政治运动和社会改革,起到了极大的作用。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三反”和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五反”斗争,清除了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蜕化变质分子,教育和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提高了党员干部的社会主义觉悟,增强了对资产阶级腐蚀的抵抗力,树立了廉洁朴素的党风。在新生的人民政权得到巩固,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之后,新中国又开始了深刻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有必要也有条件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的确认和表现。1954年,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党的执政地位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党执掌政权有了法律的依据。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把党建设成为“团结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并强调加强党内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反对官僚主义,按照五项条件培养和造就无产阶级革命接班人,对我们党作出了适应新形势的正确定位,提高了党的执政地位,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但是,由于党所面临的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和党的执政经验的缺乏,加之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我们党的建设指导方针受到“左”的错误影响,制定了“五十字建党方针”,即“党组织应是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应能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实行“又红又专”党政干部培养模式。随着左倾思想日渐抬头,党的建设思想和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这种思想和做法在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逐渐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中央文革小组具有绝对权力,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严重,出现党包揽一切的现象,1975年宪法又确定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党的权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集中,党处于绝对领导地位,但由于党已有的正确领导原则和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党治国理政的能力下降,党的建设和执政地位受到极大削弱。

第二,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建国以来,我们党摧毁国民党旧法统《六法全书》,领导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立并完善了各级党政机关组织法和法制机构,提出了实事求是、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截至1966年,制定或批准了134件法律,政务院、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有1000多件,法制能力得到了提升。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受“左”的错误影响,法律虚无主义日渐抬头,法制思想和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法制进程受到极大削弱。这种思想和做法在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逐渐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由于过分强调党的绝对领导和个人专断,主张破除宪法法律的迷信,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全部依靠中共中央文件、领导人讲话和两报一刊(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红旗杂志)社论等非法治手段,实施国家面事务的指导和管理,以党代法使法制建设陷于停顿、国家陷入严重的混乱状态。

第三,建国以来特别是文革时期,忽视甚至否定法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历史原因。我们党在没有夺取全国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长期处在革命和战争环境,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很难事先去制定一些法律,而不得不通过政策加以解决;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后,彻底摧毁旧政权机关和旧法统,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引起了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我们党接连发动了几次群众运动,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也助长了人们轻视法制的心理。二是体制原因。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容易强化权力中心主义,这与法制的法律至上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不相容的。计划经济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往往根据政治需要进行决策,经济服从于政治,这也不利于法制的有效贯彻执行。更重要的是,计划经济的高度集权形成了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经济组织服从政府的政治、社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经济主体关系无独立平等可言。在一个没有独立、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中很难有真正意义上法制的实现。三是个人因素。毛泽东同志的法制思想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激烈的阶级斗争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由于受革命战争中思维方式和习惯作法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阶级斗争色彩。毛泽东同志认为,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法制的主要功能是革命和阶级斗争,法制仅仅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方式,忽视了法制对社会生活尤其是对社会经济组织管理方面的职能。他虽然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未能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升到战略目标和根本任务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在实践上习惯于视法制为单纯性的领导方法和手段。随着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绝对化,法制被视为对敌专政的“有力武器”。从这一角度来说,毛泽东同志偏重于法制作为手段性价值和工具性意义,未能重视党的建设和法制建设目标任务,从而不利于法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不幸。这从反面告诉我们,如果违反法制建设规律基本要求,党和国家事业必然遭受挫折。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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