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党大还是法大问题论争及实践(2)

摘要:党大还是法大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的治国理念,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为更加深入系统地理清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宣讲家网站特别邀请到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徐珂与大家共同分享他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三)党大还是法大不是命题而是个问题。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命题不论真伪,总应当有所肯定或否定,“党大还是法大”没有肯定什么也没有否定什么,它是个问题,应当分析研究正面回答,没什么要“戳破”、批判的。

第一,不能形而上学地理解党大还是法大。恩格斯认为,辩证的思维方法“不知道什么严格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通过中介相联系”。许多文章不讲辩证法,被“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禁锢着,以为承认了法大就否认了党大,认为法律至高无上的人就是反对党的领导,甚至只是问一下党大还是法大就是别有用心,实际上是自己忘记了辩证法。

第二,党大还是法大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是党大。从历史、现实、逻辑三个视角,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最强大的政治力量,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胜利的最根本保证,也是法治的最根本保证,前苏联是在国家、法律还存在的情况下,解散了共产党,造成了内乱甚至内战,从一个一等强国沦为二三流国家。二是法大。中国共产党实际上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权力机构,我国的权力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行法治,努力把国家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而且最重要的是,党把自己的权力放到法律法规的笼子里边,保证不滥用权力,这样就不会再出现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法律约束中国共产党。

第三,党大还是法大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比较复杂,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关系:一是领导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也就是说,党和法治的关系,首先是领导的关系,肯定党对法律制定和法治的领导作用,就是强调党所承担的神圣职责。二是一致关系。确立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并不是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把法治简单地当成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用则用之、不用则弃之,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强调在党和法治之间,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关系。三是包容关系。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的国家法律是相互包容的关系。党规党法成为国家法治体系的一部分了,要加大建设力度,实现在建党100年周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转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四是遵守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样一来,党法就形成了遵守关系。五是管治关系。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党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它也处在法治的环境中,党也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接受法律的管治,首先是接受自己制定的党内法规的管治。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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