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腐的内涵、要素和优势

法治反腐的内涵、要素和优势

摘要:开拓创新,就一定能在反腐大业上取得长足的发展,以法治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取信于民,建立一个清明廉洁的政治社会。“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唯有法治之下,我们才能对腐败实现标本兼治的现实可能。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为新形势下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建设廉洁政治指明了方向。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可以这样说,当前法治反腐被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反腐顾名思义就是使用法律进行反腐,将治理腐败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然而,法治反腐的具体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什么是法治

在西方,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本质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运动的产物。英国政治学家洛克在他所著的《政府论》中这样写道:“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则认为:“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的事务。”

我们认为,法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它主要是指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它与人治是相对的,在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一般被定义为“依法治国”;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在法律制定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活动都应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法律规则;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观念或者说是法律精神,其中法律精神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同时法治还意味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一种社会的存在形式,也就是“法治社会”。

法治反腐的四个要素

法治反腐就是在法治的范围内对腐败进行治理,通过法治的方式来合理制定腐败治理的方式,也就是说,法治反腐就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腐败的治理。法治反腐应当包含以下四个要素,即法治反腐的意识、法治反腐的主体、法治反腐的法律制度环境和严格执法。

法治反腐的意识,即法治反腐的观念,它是指国家执政者与社会民众所应共同具备的智识和能力,其共同的指向对象是腐败,也就是基于共同的法治理念所形成的一种反对腐败的意识。这就需要国家执政者和社会公众具备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是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学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术性的规定等在思维中有约束力的具体表现,其中包括法治理念和法律素养。法治理念是趋向于法治行为模式的价值取向,而法律素养则是关于法律知识的储备与法律运用的能力,两者构成了法律思维的一体两面。总之,法治反腐,在观念上“要运用法治思维正确认识腐败,更多地从法治层面、法律角度来界定和理解腐败,这样可以更加突出腐败的性质,确定防治的重点,增强防治的效果,把治理腐败纳入法治的轨道”。

法治反腐的主体,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广义上看,法治反腐主体包含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参与反腐的主体;从狭义的角度看,反腐主体仅仅是指依法成立或者被授权享有反腐职权的组织或者机构。在此,我们主要从广义的角度对法治反腐的主体进行分析。政党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权力的分配问题。无论多党制还是一党制,只有建立健全法治反腐机制,才能逐步控制和解决腐败问题。如果政党不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权力就不会受到制约,就有滥用权力的可能。政府是法治反腐主体中的主导力量。综观反腐败取得成效较大的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可以看出,他们都设立了一些专门性的反腐败机构,如新加坡权威的反贪污调查局和香港的廉政公署。它们都是由最高行政官员直接领导,其官员的地位、身份、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公民也开始渐渐成为反腐的主力军。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作为法治反腐的主体,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力量。

法治反腐的法律制度环境,即法治反腐的法制机制。综观我国当前的反腐败法律,主要散见于公务员法、刑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国家单行立法以及一些党内法规之中。不可否认,这些反腐败法律法规对治理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现有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还缺乏整体性、权威性和系统性。而且,各种制度的缺失,也势必会为治理腐败带来障碍。因此,加快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已成为法治反腐的当务之急。首先,应该建立健全针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总体腐败现象的反腐败综合法律和针对某一专门腐败问题的专门性的法律,以便对各种腐败的现象进行预先的制度控制。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夯实法治反腐的第一道防线。其次,应当完善权力公开制度和权力监督体系,加快建立政府信息公示和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相关制度体系。权力的公开运行和有效的监督体系使腐败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是反腐败的关键所在。只有让权力公开运行,在阳光之下运行,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够保证掌权者不敢腐败,不能腐败。最后,依法建立惩处机制,加大腐败的惩治力度,形成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使他们不敢腐败。

反腐败的法律制定出来之后,还要严格实施法律。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这些法将是一纸空文,这其实是公开向社会宣告腐败者是不受法律惩罚的。所以,有法不依导致的后果比无法可依导致的后果更严重。

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高级状态

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高级状态,因为制度主要是指成文的规则,而成文的规则既包括行政规章、党内法规、社会团体规约,也包括法律。只有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规则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才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

与人治反腐相比,法治反腐的优势是明显的:反腐战略不因人的变化而变化,可以实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长效机制;可以实现反腐败的公平性,可以避免任何腐败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具有非人格化的性质,依靠法治进行治理腐败,可以避免感情等人格因素的困扰。

总之,法治反腐已成为反对腐败的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它是世界范围内进行腐败治理的策略选择。中国更应该跟紧世界的潮流,实施和推进法治反腐。尽管法治反腐的工作十分艰巨、任重而道远,但只要我们下定决心,开拓创新,就一定能在反腐大业上取得长足的发展,以法治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取信于民,建立一个清明廉洁的政治社会。“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唯有法治之下,我们才能对腐败实现标本兼治的现实可能。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