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的法治道路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选择
《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向着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这条道路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实践,已达百年之久。清王朝努力过,但是清王朝没有能够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国民党政权努力过,但是同样没有能够担负起建成法治国家的使命。历史把这一重任交给了中国共产党人。我们没有理由不为了国家和人民去开创法治化的新路,去完成我们这个民族尚未完成的使命。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共和国之前就为新中国的法治作出了重要的准备。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的法制建设在短短的数年间就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遗憾的是出现了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出现了文化大革命那样严重的错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就没有停止过法治的步伐。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将这一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了宪法原则。党的十八大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认了“法治中国”的目标,并要求“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诚如党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所总结的:“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正在开辟一条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中国法治之路。
这条道路是立足现实的科学选择。《决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提出,是以国内国际形势这一客观现实作为依据的。就国内来说,首先,是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历史前提,是我们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实行法治的现实基础。其次,是以小康社会的进程作为基础的。现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进入了决定性阶段,我们必须因应这一时段的要求,推动法治发展。再次,是以改革发展的阶段作为基础的。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国内,我们必须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就国际来说,我们必须因应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坚持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总之,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形势中对我国有利的局面和因素,紧紧抓住国内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推动包括法治在内的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基于现实的国内国际情况,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因而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决定》确定了“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明昌明、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要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中国必须走立足中国现实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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