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制度防线阻却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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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问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还要靠加大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入学习、认真研究,加大对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融会贯通的领会和把握,结合现有制度机制加以改革、创新和完善。实践中,我们也感到,以下问题会成为落实《决定》的难点,值得引起关注和研究。

一是对隐性说情问题存在防范难度。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内部请托人打探案情后司法人员不登记、不汇报的情况,由于本人不说、外人不知、难于发现。对此应如何防范,需要进行专项调查研究。解决对策,一方面,继续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力度,树立司法人员共同的职业伦理规范;另一方面,加大一经发现的查处力度,使司法人员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二是可能存在不敢记录登记的问题。建议将记录登记备案和报告制度与检察官、法官责任制改革联系起来,对于司法机关内部法官、检察官、院长、检察长通过电话、转递材料、口头问询、指示等方式过问、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各业务部门应当明确要求承办人记录在案,逐级报告。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党纪政纪监督。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具体案件办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与现行党纪政纪监督衔接起来,将登记备案及报告工作统一归口。可以建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把妨害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纳入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考评,纳入司法系统内对司法人员德能勤绩的综合考评,与司法人员的办案责任制、职级晋升直接挂钩。其他举措可待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正式性文件后再行实施。

三是对《决定》“过问”的界定还须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况是,打听的内容属于司法机关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内部人员对过问这类情况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认识认为,属于本应依法公开的信息,可以不视作不正当的过问。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该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只要你不是案件的承办人,内部一律不能过问,过问了即视作《决定》规范的内容。这也是多数司法人员的理解和解读。建议在即将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直接明确作出规定。同时,建议健全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和权利告知制度,对于案件流程、诉讼权利、法律规定、查询渠道等应当向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公开。

四是严格区分检察机关正常的交办、督办、指导案件和过问说情案件的情形,确保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确保依法依规规范领导、督导、指导办案。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职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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