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城镇社区)红白喜事逐渐增多。由于考虑成本等因素,大多数农村群众(简称“举办者”)往往选择自办宴席(俗称“坝坝宴”、“家宴”等)。一般聘请流动厨师(俗称“一条龙”服务、家宴服务队等,简称“承办者”)为其加工服务。由于农村自办宴席场地、卫生等不具备食品安全加工条件,极易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发生,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尚未对农村自办宴席进行规范,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盲区”,不能有效预防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本文就加强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立法的作用浅析如下:
一、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立法有利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促使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协作机制。
自办宴席从原辅材料采购、保管再到制作、食用,涉及到农业、畜牧、水务、林业、卫生、食药监、公安、城管等部门,每个环节,都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监管,而相关部门如何履职?如何监管?各部门间如何分工协作?等等,都需要作出明确规定,避免相互推诿、扯皮,虽说在某些方面,相关法律有所规定,但针对这一新新、不以营利为目标、涉及群众又较多的农村自办宴席,明显有协作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乏力等缺陷。因此,从国家层面来讲,及时立法,出台新规,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促使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协作机制,避免推诿、扯皮。
二、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立法有利于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追究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监管执法部门在自办宴席中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特别是针对这一特殊的、不以营利为最终目标的自办宴席,在某些环节,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据什么去监管?如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有关对自办宴席相关环节监管的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虽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在食用农产品、食品、传染病等方面的管理有所规定,但针对自办宴席,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目前,尚无这方面的专项规定。这就像酒驾一样,在没有明确规定酒驾违法前,交管执法人员依据什么查处?看似有规定,实则没明确,只能打擦边球,极易给“潜规则”留下空间,给监管留下空白。所以,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现行《刑法》“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或不得定罪)”这一要求,及时出台规范自办宴席的法律有利于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依法追究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立法有利于落实举办者、承办者、原辅材料提供者法律责任,提高法律意识,促使加强自律。
为何不经意间自办宴席就会有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发生?在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不难发现举办者、承办者、原辅料提供者总爱说“心想不会出事”、“做了十几二十年从没出过事”、“没关系,出了事有政府”等不负责任的话语。如,2014年7月8日,广东省海珠区法院公开审理菜农潘棉夫妇及三个儿子、菜农杨隆及两个儿子,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件时8名被告人依次接受讯问,他们均称不知道“加料”豆芽有毒,称自己也天天吃自己生产的这些豆芽。其中,年近六旬的潘棉更声称,就连才一岁多的小孙子,也跟着他们天天吃。而另一当事人杨隆更喊冤称,此前有多次官方检查,都没说有问题,而自己是被抓才知道豆芽是不合格的。然而,事实真相却是在2013年底,有一则警方查处毒豆芽的新闻就引起了两家人的注意,他们甚至还在一起开家庭会议讨论如何应对,就如杨家的小儿子阿明所言,看到新闻后,曾一度想停止生意,但因为一直没找到合适的人转手,担心停工损失太大,便继续做了下来——这才是根本原因所在。
虽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对此类情况有所规定,但在自办宴席中非营利为目的提供的原辅材料引发了食品安全事故如何对提供者追责?如何让他们加强自律?等等,却没有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及时出台规范自办宴席中举办者、承办者、原辅材料提供者相关行为的法律,有利于落实其法律责任,提高法制意识,促使加强自律。
四、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立法有利于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法制和诚信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而法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性。当前,自办宴席在食品安全中属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高发行业。因此,要确保自办宴席安全,促进食品安全水平,就要先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要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就要借助法的强制性予以强化,而法的建立又有利于推进诚信社会的建设。要知道,讲诚信的社会,也是法制的社会,法制不健全,诚信从何而来?
讲诚信、守信用不能仅依靠讲道德或自我约束来规范,更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规范,不讲诚信者应当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依据什么法律让他付出代价?如何让讲诚信、守信用者受益?等等,我们常说在美国闯红灯的司机要受这样那样的制约,那是别人的法律在这方面有相应的规定,假如我们也如此,试想,食品安全水平会得不到提高?所以,及时出台规范自办宴席的法律有利于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法制和诚信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自办宴席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以提高这一新形式下出现的产物,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出台规范自办宴席的法律,有利于因势利导,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社会稳定和群众需求来看,出台规范自办宴席的法律有利于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从依法治国需要来看,出台规范自办宴席的法律,有利于明确自办宴席中的相关行为属违法(或犯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制体系建设,构建诚信社会。
自办宴席作为食品行业中的新兴行业,在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中占具着不可小觑的位置,在今后一段时期,还会很有市场。所以,通过国家层面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自办宴席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农村地区群众食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同时,要借助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把食品安全知识、案例挂在网上,增强食品安全知识普及,让食品安全案例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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