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化监管中防范影子银行风险(2)

在强化监管中防范影子银行风险(2)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中国的影子银行更是如此。我们以银行同业业务为例,买入返售业务的基本操作模式是三方协议模式。通过此种业务对接融资企业,可以投向普通贷款所限制的领域,比如房地产行业和各种类型的政府融资平台,但这将产生如下问题:首先是影响了国家的贷款投向总体方针,不利于金融支持真正实体经济的发展;其次,此业务在资产负债表表内、表外时常并未真实反映,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统计全社会真实的融资总量,对货币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此外,在计提风险资产、拨备等方面,存在少提甚至不提等现象,无法真实反映业务的实质风险,亦存在金融机构之间违规兜底等情况,加之整个业务链条相对较长,系统性风险隐患较大。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影子银行,我们一方面要适应其发展,鼓励其发展,但是更需完善相关金融监管体系,在强化监管中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第一,提高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无论对于传统的银行表内贷款业务,还是以影子银行为代表的表外、表表外业务,都必须真实地反映出来,并进行管理。金融产品必须建立完善的收益与风险匹配模型,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产品必须真实反映其风险度,并进行准确的风险资本计提、拨备计提等。

第二,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是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货币政策必须从数量型政策工具转向价格性政策工作,通过对代表信用之价格的利率进行调控,将有效解决影子银行中的绕道行为,且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企业利率被刻意拉高的状况。

第三,充分利用大资管时代的机遇,加快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的转型。在这一模式下,银行不用将信贷资产出售给信托等非银金融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流通环节,而是可以实现负债端与资产端直接对接,推出各类净值型产品。这也将游离在表外的资产纳入到管理框架之内,更加明晰地体现投资者收益和风险的关系,真正做到投资端和资产端的一一对应。在非标资产由暗转明的过程中,“银行影子”的扩张也受到实质性抑制。

第四,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影子银行的“隐蔽”性特征,加之产品结构丰富复杂,存在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应与客户签订各类必要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明确的风险提示内容,同时应建立法律手续完备性检查制度和检查规程。

第五,鼓励第三方分析和评级机构的发展,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影子银行创新发展快,不能光依托于政府的监管,也需要市场的力量。创新来自于市场,因此,通过市场辅助政府监管,将有利于监管的高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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