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所有”落实“纳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立足“所有”落实“纳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重要部署,这对地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从河北实际出发,抓好贯彻落实,以有力举措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

全面准确完整地领会中央全会要求,着力实现“三个转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通过决定连续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出规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依法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与法治河北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这些年来,我省各级人大根据立法法、监督法和我省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积累了重要经验。但客观地看,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和程序还不够健全;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不平衡,一些地方重视不够、摆位不正、力度不大;一些地方机构不健全甚至没有机构和专职人员;一些地方干部素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等等。这是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的。应当特别明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重要途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查找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力举措,依照“三个转变”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协同动作、锐意进取,深入落实以政府规章备案为主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备案审查转变,以备案为主向备案、审查并重转变,以被动审查为主向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转变。

坚持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备案审查“四个并重”

一是坚持备案与审查并重。报送备案是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前提。要围绕宪法实施和监督,立足“所有”,落实“纳入”,凡是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论以何种形式,也不论是决议、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纪要等等,都必须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真正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有一报一、报一审一、有错必纠。审查是一项具有实质内容的工作,必须坚持严审严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监督落到实处,杜绝徒具形式。

二是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并重。要善于运用审查程序中主动和被动这两种方式。一方面启动主动审查,即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进行审查,以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形,避免和减少规范性文件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另一方面,启动被动审查,主要是基于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而启动的审查方式,以利于在实践中多渠道发现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要依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增强实效的要求,加大主动审查的力度,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管理相对人、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积极主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以上位法为依据,以统筹协调、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为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对于公民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要认真研究、审查,依法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给予答复。要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定期公布备案文件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扩大社会影响,调动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其通过备案审查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及公共利益。

三是坚持工作机构审查与专门委员会审查并重。在履行好职能部门接收、登记、存档、初步审查备案文件职责、履行好备案审查监督权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与专委加强沟通、强化协作、形成联动。收到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后,立即分送相关专委初步审查,及时沟通和交换审查意见,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共同研判和提出修改意见。

四是坚持开展独立审查与加强同制定机关沟通并重。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机关,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对备案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进行独立判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不合法或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纠正的不适当问题,审查机构先与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情况、形成共识,再提出审查意见报告主任会议,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拒不纠正或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启动撤销程序。

创新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和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建设

人大的备案审查,重在预防和纠错,贵在形成机制保障。必须把机制和制度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创新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工作机制和规范。要以报备率、及时率和规范率为标准,认真落实好年度发文目录登记制度、备案接收登记制度、报备督查制度、备案催报和补报通报制度、文件备案受理通知和回执制度、报备承办人责任追究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存档制度等。要统一报送备案格式,规范报送备案程序,细化审查制度,完善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要抓紧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报备效率。要强化内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做好《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创新报送督促问责制度,增强覆盖性;创新备案登记回执制度,增强规范性;创新审查沟通答复制度,增强有效性;创新专家咨询制度,增强科学性;创新定期公示制度,增强民主性;创新跟踪监督制度,增强实效性。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大备案审查机构,充实备案审查力量,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和程序,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增加审查刚性要求,完善审查中的沟通、反馈等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联系和培训。要与省委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一道,推动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备案审查线索转送、征求意见、联合审查、信息沟通等制度,形成审查监督合力,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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