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重点问题待厘清(2)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重点问题待厘清(2)

职务与职级并行:重点问题待厘清

自2005年公务员法颁布以来,已有一些地方和行业系统率先开始了公务员分类改革的实践。200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出台,根据规定的职务高套政策,一个工作满三十年的副科级警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享受相当于主任科员的工资待遇。作为地方探索的先行者,自2006年起,深圳就开始推行公务员分类改革,按照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思路,对新划出的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规定了相应级别,并配套建立薪级工资制度,根据个人年功积累和实际表现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考核称职以上等次公务员均可在一定职务层次范围内晋升一个薪级。

从试点行业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拓宽公务员晋升的职业发展通道,有以下三个重要问题需要厘清。

级别是职位因素与品位因素的统一。《公务员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这句话有两层含义。首先,级别与职务相对应,是能力和业绩的体现,这是职位因素。一定的职务层次必然对应一定的级别,职务晋升应当在级别晋升中体现。但是,级别同样要体现资历,这是品位因素。因此,公务员晋升职务可以带来级别晋升,不晋升职务也可以带来级别晋升。一定的职务层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同一职务层次内,年资高的人一般应当比年资浅的人职级高。

级别应与待遇挂钩。级别必须能够为公务员带来物质上的激励,才能有效体现对其工作业绩与个人价值的肯定,并相应地为公务员带来职业满足感和社会地位的提升。也只有如此,级别的激励作用才能得到实现。级别与待遇挂钩,不仅要体现在工资收入上,也应当相应地体现在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上。在地方改革中,由于级别仅与工资待遇挂钩,大大限制了级别的激励作用,如公安系统改革中就出现了民警因待遇不能与级别配套对接,由警员序列转回非领导职务序列的情况,套改的初衷难以达到。此外,级别待遇的档差应合理设置,以强化级别晋升的激励作用,从而减少公务员对职务晋升的依赖。

应扩大职务与职级的交叉范围,体现向基层倾斜原则。2011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县处级领导干部普遍呈现“忙、重、累”的工作状态,周平均工作时长达47.56小时。基层工作量大面广,但受县乡两级政权机构的规格所限,县级以下公务员普遍职级偏低。适当扩大基层公务员职级与职务的交叉范围,对一定级别以下公务员仅实行任职资格管理,不强加比例限制,允许少数优秀基层公务员的级别适当高于机构规格,有利于激励优秀人才长期稳定在基层岗位工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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