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判决 法治的力量

迟到的判决 法治的力量

摘要: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出一个冤假错案不过百分之一、千分之一或者万分之一,但是对于一个人和一个家庭来讲这就是百分之百。对于法律信仰和司法公信力而言,发生冤假错案是一种毁灭性的力量。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来说,必须将执法规范的“软约束”变成网络运行的“硬要求”,把执法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触角深入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执法环节,以执法办案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推动司法公平正义和创新发展。所以说,防范冤假错案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当中突出而又紧迫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今天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做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做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做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时隔十八年,呼格吉勒图一家人经历6500多个日夜的上访申诉之后,内蒙古高院最终于在12月15日做出呼格吉勒图无罪的再审判决书,这表明法治和正义的力量是无穷的,法治与正义最终必将战胜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虽然内蒙古高院再审做出无罪判决来得晚了些,但呼格吉勒图如有在天之灵也会感受到正义的力量,这张迟到的正义判决书体现了法治的力量之伟大。从彰显司法公正的角度上讲,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做出的无罪判决,是对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的鲜活诠释,传递了法治建设的力量,体现的是个案的公平正义。

发生一宗命案,事关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尊严、名誉,涉及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情理,唯有重证据、重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正确的审判,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将一个无罪之人判处了刑罚,这伤害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更是对法治建设的一种藐视和不尊重。近些年,在国家法院审判的系列案件中,误判、错判问题还常有发生,无论是浙江张高平、张辉冤案的纠正还是河南李怀亮、福建吴昌龙案件的迟到,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并未完全消除,相应理念、制度、规则、程式的反思并未完结。造成这些冤假错案,最主要方面是司法部门在获取犯罪证据时,违反诉讼程序的做法还未能从制度层面彻底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甚至伪造证据并未在实践中杜绝。而在审判时,并不是完全依照证据来定罪,有的更是靠政府行政干预和领导权力来确定罪行轻重。

这些年出现的“亡者归来”、“真凶出现”、“律师死磕”等偶然的个别的情形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但还不足以彻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建设。其实,一个国家的进展离不开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而在呼格吉勒图一案中,这些年来其父母在各级检察机关无助奔走,却陷入了无法摆脱人为制造的制度困境。如果不是人为制造的圈套,那也说明了司法系统纠错机制严重失灵,远离了“制约权力,维护权利”的法律精神。所以,民主固然要靠法律制度来保障和维护,民主的力量才能真正得到发挥。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出一个冤假错案不过百分之一、千分之一或者万分之一,但是对于一个人和一个家庭来讲这就是百分之百。对于法律信仰和司法公信力而言,发生冤假错案是一种毁灭性的力量。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来说,必须将执法规范的“软约束”变成网络运行的“硬要求”,把执法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触角深入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执法环节,以执法办案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推动司法公平正义和创新发展。所以说,防范冤假错案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当中突出而又紧迫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所以,呼格吉勒图案远没有结束。我们需要解决的,仍然是冤案背后的制度困境,是架构的建立,是制度的设计,用制度防止人作恶,这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精髓。我们也相信,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法治方略,必将用法治的力量推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向前迈出可喜的一大步。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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