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包含“机会公平”这一前提

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包含“机会公平”这一前提

中共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这标志着执政党对社会公平问题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尽管“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在当下已成熟语,但熟知不等于真知。在学理上说清这三种公平各自的内涵和相互关系,无论是对于实际工作,还是对于公平理论的深化,都很有必要。

  机会和权利

要讲清楚什么是机会的公平,首先要澄清“机会”这个概念的内涵,因为这是一个歧义很多,在当前又用得很混乱的概念。而要澄清“机会”这个概念的内涵,则需要把它放在各种不同的语境中来体会和提炼:

“刘翔获得了参加奥运会的机会”等于“刘翔获得了参加奥运会的权利”

“外来民工的子女获得了在本市上小学的机会”等于“外来民工的子女获得了在本市上小学的权利”

“张凡获得了竞聘处级岗位的机会”等于“张凡获得了竞聘处级岗位的权利”

“1920年美国妇女终于获得了投票的机会”等于“1920年美国妇女终于获得了投票的权利”

“某商户获得了经营烟草的机会”等于“某商户获得了烟草的经营权”

显而易见,在上述情景中,机会就是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拉斐尔教授把权利分为接受权和行为权(详见米尔恩:《人的权利和人的多样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例如,继承财产的权利就是接受权,而参加选举的权利则是行为权。“机会公平”中的“机会”是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做某事的权利,它不是接受权,而是行为权。所以,“机会公平”中的“机会”并不是与权利并列的某种不同的东西,而是权利的一种。

而且,上述权利或机会必须是社会赋予的——刘翔的参赛权是奥委会授予的,外来民工子女在本市上小学的权利是由该市的教育局发文公布的,张凡的竞聘权是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的,美国妇女的投票权是美国议会通过的,某商户的烟草经营权是烟草专卖局批准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类机会是由社会生活中的某种偶然性或自然界的特殊原因造成的。例如,最近国际油价大跌给中国带来的低价增加战略石油储备的良机、风调雨顺给农民带来的增产增收的机会,30年一遇的观察九星连珠的机会,等等。这种机会是可遇不可求的,所以叫作机遇或运气,它不是社会所应赋予或个人所应争取的权利,所以没有什么公平不公平之分,故而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内。而“机会公平”中的“机会”,则是社会以某种方式,如法律授权、行政许可或道德认可的形式,赋予社会成员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社会在配置此类机会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如特权或金钱的干预,可能出现偏差和错误,从而产生机会不公。如,青年求职过程中的“拼爹”现象,股票发行审批过程中的营私舞弊,等等,就是权力或金钱干扰了社会对机会的平等配置而造成的机会不公。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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