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马克思所生活的年代是阶级对立日趋尖锐,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充分展开的年代,在他创立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时候,既没有共产党人和平取得政权的先例,当时的社会情势也没有展现出产生这种先例的任何现实可能性,因而,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过程中暴力革命是不可避免的。对于以献身共产主义革命为志向的马克思来说,如果暴力革命是不可避免的,他为什么主张实行“革命专政”也就不难理解了。其实,马克思不仅主张在无产阶级暴力革命期间实行专政,他对于资产阶级暴力革命中的专政也同样持肯定的态度,例如,与马克思同时代的加里波第在意大利统一运动中实行独裁时,马克思就以赞赏的态度予以积极支持和大力声援(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写过与加里波第有关的数篇新闻报道和评论文章,称加里波第为“西西里的独裁者”、“勇敢的领袖”“意大利的英雄”和“我们的英雄”,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收入的数篇文献)。其中的道理再简单不过了:从古至今,当暴力成为当时历史条件下社会制度根本变革唯一可能的方式的时候,就必然意味着新旧社会的更替将要经历一个特殊的社会革命时期,一个充斥着动乱、暴动、镇压和战争的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实行以普选制为基础的代议制民主体制和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体制,都会面临重重障碍,因而,革命势力选择过渡性的专政或独裁,就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诚如前引列宁所言:“无可争辩的历史经验说明:在革命运动史上,个人独裁成为革命阶级独裁的表现者、体现者和贯彻者,是屡见不鲜的。”
马克思在理论上设想的专政属于何种类型的专政?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它是一种过渡性的专政,而非应急性的或常态体制的专政。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已经体制化了,与应急性专政那种危机管理性质的临时措施有本质差别;另一方面,体制化了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仅仅是社会暴力革命这个特定历史期间的统治形式,仍然具有新旧社会转换进程中过渡性非常措施的属性,而不是新型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常态形式。马克思在谈论专政时经常用“革命转变时期”、“过渡时期”甚至“革命的暂时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35页)”来加以限定,这说明至少在马克思本人的观念中,并不存在一种长期持续的和作为国家治理常态模式的“革命专政”。
六、列宁的专政定义及其引起的无谓辩护
马克思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创立者,但是,他从没有在自己的论著中为专政下过任何定义。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是列宁第一个为专政下了定义:专政就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法律限制(又译“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
列宁的这个专政定义在现代中国引起了一些人的不安,因为这些人基本都既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同时也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法治,而“直接凭借暴力”“不受法律限制”云云,则超出了他们的理解能力,谁都知道,这与法治原则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既然列宁的定义是不会错的,既然专政和法治都是要坚持的,于是,他们就试图帮助列宁摆脱这个矛盾,并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理论解释:其一,列宁所言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政权,仅仅是指无产阶级专政不受资产阶级法律的限制,但是,要受无产阶级自己的法律限制;其二,列宁的意思是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不受法律限制,因为接受法律限制就没有暴力革命,而在夺取政权之后,权力应当受到法律限制。这种理论解释是完全不靠谱的。
列宁是马克思专政理论的坚定拥护者,在宣传、推广马克思专政理论的过程中,于十月革命前后他曾经先后两次为专政下过“科学的定义”(列宁的自称)。
第一次是在1906年与立宪民主党人论战的时候。当时代表俄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立宪民主党人亚·亚·基泽韦捷尔在回答社会民主党人(俄共前身)时声称:“不管他们怎样极力使无产阶级的‘专政’这个词变得温和,他们也是不可能得逞的。专政是一个拉丁词,用俄语说,意思就是‘非常警卫’,要说随便什么地方能被它诱惑,唯独莫斯科却不会。”非常警卫或强化警卫是沙皇俄国政府镇压革命运动的特别措施,在宣布实施非常警卫的地方,行政长官有特别权力颁布强制执行的决定,禁止集会(包括私人集会),查封报刊,不按法律程序进行逮捕、监禁、审判等等。对此,列宁批驳道:“拿学术做交易的立宪民主党教授们(如立宪民主党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和杜马的候选人基泽韦捷尔先生),竟把‘专政’译成‘强化的警卫’!‘学术界人士’为了贬低革命斗争的意义,竟不惜歪曲自己在中学里学的拉丁文。专政就是(请基泽韦捷尔、司徒卢威、伊兹哥耶夫之流的先生们永远记住)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58页,259页,并参见第417页的150号注释)。”列宁的专政定义确实是符合科学标准的。在西语语境中,由古罗马专政官(dictator)衍生出来的dictatorship指的就是一种以不受法律限制为特点的政权形态或政治体制,而不是强化警卫之类的临时性紧急措施(关于这类紧急措施后文还要讨论)。
第二次是在1918年与考茨基论战的时候。考茨基反对在俄国实行专政,他说“就本义来讲,这个词自然还意味着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一个人的独裁。”列宁认为,考茨基把专政理解为独裁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是正确的,但这不是专政的科学定义,因为实行独裁的不一定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小群人,也可能是寡头,也可能是一个阶级等等。于是,列宁第二次给出了专政的定义:“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7页)。”
本文认为,列宁的专政定义是准确的,而且,在西语语境中属于常识性知识:专政即独裁,是一种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必须注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专政/独裁在西语语境中还不是一个贬义词)。这里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当然是指不受本政权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至于它是否需要接受被其推翻的前政权的法律限制,则是一个荒谬的问题。任何人如果去想象列宁在给无产阶级专政下定义的时候会考虑要不要接受资产阶级法律限制的问题,都是很不严肃的。因此,上述对列宁专政定义的辩护性理论解释是根本不能成立的,而且,列宁也不需要这种无谓的辩护。
七、苏联与中国的专政实践
列宁是第一个把马克思专政理论付诸实践的政治领袖,在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之后,为了镇压反革命势力的反抗和破坏,为了在社会大动荡中建立革命的秩序,列宁厉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917年,十月革命爆发一个多月后组建的全俄肃反委员会(契卡)成为革命专政的“利器”(列宁语),它具有不受法律限制的逮捕、审讯、监禁和处罚反革命分子(包括被契卡认为是反革命分子的人)的权力,甚至不经审判就地枪决。全俄肃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方面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有效地保卫了红色政权。在大规模暴力镇压反革命的任务基本完成之后,列宁曾经强调:“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由武力镇压转向管理工作,镇压和强制的典型表现也会由就地枪决转向法庭审判(《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到了1921年,俄国已经渡过了革命之初的危机时期,国内国际形势进一步好转,这个时候,列宁在高度评价肃反委员会作用的同时又提出:“但同时我们又肯定地说,必须改革全俄肃反委员会,规定它的职能和权限,使它只限于执行政治任务。我们当前的任务是发展民事流转,这是新经济政策的要求,而这样就要求加强革命法制(《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页)。”尽管列宁的专政实践因其逝世而终止,但是可以说,列宁的专政理论在一个基本点上与马克思是一致的,即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只是革命时期的一种过渡性统治形式,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为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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