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政的源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专政的源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摘要:近来,关于专政与法治的争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人主张要继续理直气壮地坚持专政,专政和法治并不矛盾;有人主张要大力推进法治,而专政与法治不能共存。

专政最初产生于古罗马共和时代,在后来的历史演变中形成了作为应急措施的专政、过渡性专政体制和常态性专政体制三种典型形态。任何形态的专政在法律层面上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质,即存在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免于合法性审查并不受司法管辖的权力。专政与法治的矛盾关系因具体专政形态的不同而具有不同性质,而常态性的专政与法治是根本对立的。按照马克思的专政理论,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属于过渡性专政体制,仅仅存在于社会大革命的特定时期,社会主义社会的到来意味着专政的结束。由于马克思的专政理论受到误读和误解,社会主义实践中曾经出现了过渡性专政向常态性专政演化的趋势,导致法治原则被完全排斥。中国的改革开放开启了走向法治的历史进程,需要对专政与法治的关系重新定位。

    一、前言:一个假定的前提

近来,关于专政与法治的争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人主张要继续理直气壮地坚持专政,专政和法治并不矛盾;有人主张要大力推进法治,而专政与法治不能共存。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似乎各有所据,谁也说服不了谁。不过,在观点相互冲突的同时,也有重叠共识,即,尽管争论双方对于专政的选项各持己见,但是对于法治的选项却共同予以肯定。这倒是一个可喜现象,表明了社会观念的进步,因为,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要不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这个问题,三十余年前的政治意识形态一直是给予否定回答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自1999年“法治”入宪以来,国家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原则逐渐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主流观念,以至于在当下的中国,已经不大听得到对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的公开质疑。

如果参与讨论的人们确实真心实意地而不是仅仅口头上把走向法治当做一个既定的和不容背弃的选择,那么,关于专政与法治的讨论还是可以理性地、平心静气地进行的,因为讨论双方有了一个共同的前提——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走法治之路。当然,仅仅靠法治也不行,法治不是万能的,离开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等其他方面的工作,我们也不可能达成理想的目标。但是,话又说回来,既然走法治之路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既定前提,那么,其他方面的选项就要与法治不相矛盾才好。考虑到从人治向法治转型不仅是一个特别复杂和艰巨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我们在法治的路上行进时,基于轻重缓急的考虑权衡,有时候可能以退为进,不得不采取一些在一定程度上与法治原则有某种矛盾的选项,这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如果某个选项是从根本上排斥法治的,就只能予以放弃,要不然就得放弃我们共同认可的讨论问题的前提。如此一来,是否应当走向法治也就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我们又回到了三十余年前的状态。

由于本文作者假定,关注和参与专政与法治讨论的人们都是法治选项的坚定支持者,故而本文不再去讨论何为法治以及法治选项的合理性、必要性等问题,而只是对于专政体制与概念的起源和演变及其与法治的多重关系作出梳理,供方家指正。

 二、专政的起源及其基本特质

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专政最初出现在古罗马共和时期。众所周知,在古罗马王政时代的政治体制中,有三个主要的权力机构,即国王、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其中,国王由人民大会选举产生,但是,产生之后即终身任职。到了王政时代后期,第七位也是最后一位国王塔克文未经选举以武力上位,而且严重滥用权力,在统治了二十余年之后最终被罗马人民推翻,古罗马历史便由此进入了为期约五百年的共和时代。共和国的政体与王政时代相比,只有一个关键的变化——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以执政官取代了国王,执政官的任期只有一年,而且同时设置两位执政官以使之相互制衡。由于两位执政官的权力是平等的,故而只有当他们意见一致时才能够作出决定。这种体制设计的着眼点显然是借助于权力制衡来防止国家统治者滥用权力,历史实践证明,这样的制度安排也确实能够很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过,它也存在一个明显的天然缺陷:只要两位执政官不能对同一件公务达成一致意见,他们便不能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这在很多时候意味着政府进入了某种瘫痪状态。此种情况即使发生在国家正常运转的时期也可能导致比较严重的后果,要是发生在外敌入侵或内部动乱的非常时期,其后果就可能是灾难性和致命的。

为了既能够发挥两执政官制在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有效作用,又能够防止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古罗马人设计了一种颇具特色的官职——专政官(dictatura,曾被音译为中文“狄克推多”)。每当两位执政官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国家面临危机(例如战争)需要迅速作出决策的时候,古罗马共和国就会任命一位专政官。专政官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除了无权决定改变政体之外,对任何事务都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包括元老院、执政官在内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专政官的命令。显而易见的是,专政官所拥有的权力与专制帝王是近似的,为了防止专政官异化为专制帝王,其任期被限定为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据历史学家的梳理,在共和前期的119年里,共有七个人做过专政官,其中,担任专政官次数最多的是被誉为“再造祖国之父”的卡米路斯,曾经先后五次担任此职。正是借助于专政官这种制度设计,古罗马共和国才成功地化解了一次次危机,使共和体制延续了约五百年。

古罗马共和政体下的专政官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特质。

第一个特质是专政官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这在法律的层面上有三层含义:其一,专政官的权力超越于法律之上。所谓“超越于法律之上”,就意味着专政官有权对任何人实施超法律的强制,因此,专政官能够做一切他想做的事情,只要他认为某项举措对于自己履行职责是必要的,便可以就此作出任何决定,采取任何措施,至于这些决定和措施是否违背法律则可以不必考虑,任何人都必须绝对服从专政官的任何命令,否则,便会受到强制乃至处决。其二,专政官的行为不受合法性审查。由于专政官的权力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对于他的行为就不存在合法性审查的问题,即使专政官作出了与法律明显抵触的事情,任何人都不能就此提出异议,在制度安排上,也没有任何机构和程序可以受理这种异议,而且,专政官的命令和判决在作出之后立即生效执行,不允许上诉。其三,法律责任的豁免。由于专政官的行为是不受合法性审查的,在司法的层面上就意味着专政官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也就是说,即使专政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对公共利益或他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利造成了损害,在事中和事后也都不会被以受害人自诉或国家公诉的方式提交司法程序追究法律上的责任。用法律专业术语来说,就是专政官在履行职责期间的行为不受司法管辖,既不受一般司法程序管辖,也不受特别司法程序(如弹劾程序)管辖。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