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政的源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5)

专政的源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5)

摘要:近来,关于专政与法治的争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人主张要继续理直气壮地坚持专政,专政和法治并不矛盾;有人主张要大力推进法治,而专政与法治不能共存。

当然,列宁的专政理论与马克思也有所区别。马克思最初的理论设想是无产阶级革命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首先实现,经过短暂的革命专政之后,即进入了不需要专政的第一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和无阶级社会。而列宁所面临的俄罗斯是一个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型尚未完成的社会,要越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向共产主义转型。在这种既定的历史条件之下,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可能很快到来,因此,俄国的革命专政不大可能是马克思所说的“革命的暂时的形式”,专政的持续时间当然要比马克思当初的预想要长得多,但是,最长也不过一二十年而已。

列宁于1920年10月在俄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曾经发表了以《青年团的任务》为题的讲话,他说: “现在50岁左右的这一代人,是不能指望看到共产主义社会了,那时候他们都死了。至于现在15岁的这一代人,就能够看到共产主义社会,也要亲手建设这个社会,因而他们就应当知道,他们终身的全部任务就是建设这个社会。……因此,现在是15岁、再过10—20年就会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的这一代人,应当这样安排自己的全部学习任务……(《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1页)”列宁在这里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指的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后来的实践证明,列宁的预计还是比较准确的:如果从十月革命开始计算,到1936年苏联宣布建成社会主义,用了19年时间;如果从列宁在共青团会议上讲话开始计算,用了16年时间。

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列宁,从来没有设想过在进入社会主义之后仍然实行专政。因此,即使在面对政治、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社会转型期相对更长的俄国,列宁所设想的专政期间最大限度也是在20年之内的,因此,列宁所主张的专政仍然具有过渡性专政的属性,而不是持续地长期存在的、作为国家治理常态形式的体制化专政。

把专政引入社会主义社会是斯大林的“首创”。斯大林一方面在1936年宣布苏联进入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另一方面又在1937年强调阶级斗争会越来越激烈:“相反地,我们的进展愈大,胜利愈多,被击溃了剥削阶级残余也会愈加凶恶,他们愈要采取更尖锐的斗争形式,他们愈要危害苏维埃国家,他们愈要抓紧最绝望的斗争手段来作最后的挣扎(《斯大林文集(1934—1952)》,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3页)。”于是,一次次以践踏法制为特点的“大清洗” 接连不断地持续到1950年代,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既被用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治理,还被用于处理执政党内部的意见分歧,专政体制不但没有结束,反而被进一步强化,成为国家治理的常态模式。不过,也许是由于斯大林身处西语语境所致,尽管他在实践上实行专政,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却不再以专政相标榜,因为,自从法西斯专政和纳粹专政倒台之后,专政/独裁一词由于受到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的污染,其所曾经具有的褒义色彩已经完全消退,甚至连中性词都不是,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中都演化成为一个明显的贬义词。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则是另一番景象。一方面,闭关锁国的状态使我们成为“庐山中人”,不能及时和正确感知世界大势之变;另一方面,奉斯大林改造过的专政理论和专政体制为真理,又使我们看不清自己走的路。于是,我们把年年讲专政、月月讲专政、天天讲专政视为理所当然,而且,毛泽东比斯大林更进一步,他创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在专政的路上走得更远了。在这种向常态化专政演变的体制之下,最高领导人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最普通的群众也可以用“革命”的名义践踏法律,几十年沿袭下来形成了一种新的“传统”——不分为官为民,藐视法律且引以为荣者众,时至今日尚未根除。造化弄人,在当代世界的政治大国、经济大国中,我国成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最淡的国家,不仅有权有势者不时僭越法律,草根阶层中的许多人也勇于越过法律的边界去实现诉求甚至公然对抗执法公权。这种历史的惯性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逐渐有所改观,从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强调法制建设,到法治原则入宪,社会主义中国终于走上了法治国家之路,任何权力、任何诉求都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也渐次成为社会的主流观念。

 八、法治国家与专政的关系

从理论的层面来说,法治与专政显然是具有内在矛盾的两个范畴,但是,两者之间的矛盾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具有不同的性质,既非一定水乳交融,也非一定水火相克。用辩证法的语言来说,两者之间并不总是可以调和的非对抗性矛盾,也不总是无法调和的对抗性矛盾。法治与专政的关系大致有三种情形。

在应急性的专政状态下,法治与专政的关系既对立又相容,对立是技术性的,是相对次要的关系,而相容则是制度性的,是更为根本的关系。前文曾经提及,应急性专政最初产生于古罗马共和时期,结束于古罗马实行帝制。此后,应急性专政便沉寂在千余年的人类政治文明史长河之中,到了近现代,另一种模式的应急性专政又开始出现——现代法治国家的紧急状态其实就是应急性专政的一种表现形态。当国家面临外部武装力量入侵或者国内大规模骚乱、暴动、内战、瘟疫、自然灾害等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时候,现代法治国家通常会依照法定程序宣布某个区域乃至全国进入紧急状态,一旦进入紧急状态,政府便被授予一种具有危机管理性质的“紧急权力”。为了克服危机,政府可能采取非常警察措施(前文提及的非常警卫)、戒严、军事管制等手段,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暂时限制和停止宪法与法律授予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也可以不按照一般的法律程序实施必要的强制(如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或征用财产等等)。实施应急性的专政意味着法治状态的暂时中断,在这种意义上专政与法治是对立的;但是,由于此类专政属于临时措施而非改变法治国家的常态治理体制,而且,其目的在于尽快化解危机并恢复法治秩序,所以,它与法治又是相容的。当然,如果一个国家由于某些原因长期地停留在紧急状态(戒严或军事管制)之中,专政与法治的关系就会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演化成为体制化的专政,这种事例不胜枚举。

在过渡性的专政体制下,法治与专政的关系也是既对立又相容的,但是,对立性的成分明显增强,因为专政已经不是临时性的危机管理措施,而成为一种国家治理的体制。不过,只要专政确实具有过渡性的特质,它与法治的相容性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如果立足于一个政权所处的历史方位和特定社会条件来看问题,与其说过渡性专政是对法治的排除,毋宁说是法治的助产士。过渡性专政是社会制度根本变革期间的暴力革命产物,在这种社会大革命过程中,法治国家的生成条件和存在条件尚未具备,而过渡性专政正是开辟法治之路的“必要的恶”。随着条件的逐渐具备,过渡性专政也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专政与法治既对立又相容的矛盾关系在此消彼长的主题变奏中最终完成以法治国家取代专政体制的历史进程。与应急性专政长期持续所可能导致的问题类似,如果过渡性专政无限制地延长,就有可能逐步演变成为常态化的专政体制,这样一来,专政与法治的关系也会发生实质性变化。

在常态化的专政体制下,法治与专政的关系简单化了,两者之间形成了根本对立的关系。这是因为以不受法律限制为特征的无限权力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常态形式,既不属于过渡性体制,更不属于危机管理的临时举措,法治原则受到了根本性的排斥。所以,实行常态化专政体制的国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再被叫做“法治国家”,除非允许对“法治国家”这个概念作无标准底限的使用,但是,这样一来,法治国家就变成了一个毫无意义的概念。尽管世界上有着多种多样的法治模式,人们对于何为法治国家也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法治国家最低限度的标准显然包括:不允许超越法律的、不受合法性审查的和免于司法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管辖的公共权力的存在。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治国家不实行专政体制并不等于不实行强制和暴力。任何类型的国家都与强制和暴力有某种程度的必然联系,差别只是在于,在法治国家中一切强制和暴力都必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且,必须接受合法性审查,违法实施强制和暴力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法治国家不存在专政机构也不等于没有强力机构,只是法治国家的强力机构以保护法律、实施法律和维持法律秩序为唯一职责,而不可以像专政体制下那样不时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实施超法律的强制。

  九、结语:走向法治的现代中国

可以说,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的是专政体制,而且,由于误读、误解了马克思的专政理论,过渡性的革命专政开始向常态性的专政体制演化,法治被当作政治异己因素遭到完全排斥。以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开启了由专政体制向法治国家转型的历史进程,从1982年“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后来被概括为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到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开始被党内具有最高制度约束力的《党章》和国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所否定,这也意味着对斯大林“首创”的把专政体制引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错误理论的拨乱反正,意味着对毛泽东“首创”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错误理论的拨乱反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目标,进一步凝聚了全党全社会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共识,而以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取代专政体制正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无论是以当代中国数十年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为参照系,还是以现代世界国家治理的基本趋势为参照系,由人治(专政是人治的特定形式)走向法治都是一种合乎规律顺乎民心的选择。当然,如何把《党章》和《宪法》中的法治原则落实为具体的完备而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全党全社会付出艰辛的努力,但是,如果我们在思想观念上仍然固守过时的专政理论和专政体制,法治国家的目标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也就无从谈起了。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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