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实现路径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实现路径

职务犯罪线索是指反映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信息。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是检察机关围绕职务犯罪线索所组织开展的受理、登记、审查、分流、评估、初查、催办、反馈、答复等一系列的具体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把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纳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内容,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之一,要求“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本文就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法治意义及实现路径作些探讨。

法治意义

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线索主要来自于举报、控告、报案、自首,有关机关移送和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应当说,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到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等,都有关于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内容。但从整体上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制度的法律位阶也不高、运行欠刚性,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停留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低层面上,应有功能受到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迫切需要通过深化司法改革予以回应和解决。

笔者认为,要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应充分认识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具有多重法治意义。

强化对公民检举权、控告权的尊重和保障。《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见,控告检举职务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依法受理职务犯罪线索、切实查清事实,确保公民检举权、控告权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宪法义务。加强对举报线索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对公民检举权、控告权的尊重和保障。检察机关应当从忠于宪法、遵守宪法规定、维护宪法权威的高度,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充分发挥职务犯罪线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功能价值,让人民群众及时看到举报控告的成果,不断激发其以举报控告职务犯罪等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进而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始终坚持和不断强化人民的主体地位。

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作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是司法活动。由于处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始环节,加上职务犯罪线索一般是尚未确定的信息,在管理中更容易发生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问题。一是懈怠职责。比如隐匿线索,瞒案不报,该立案而不立案,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放纵犯罪。二是滥用职权。比如不应立案而立案,私自办案,假公济私,侵犯人权;或者泄露秘密,使用线索作交易,或者违反管辖规定,搞利益驱动,抢争案源。三是选择性执法。比如讲潜规则,搞法外开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四是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等。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监督公权力的依法运行。其自身的运行同样需要强化监督制约。而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处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最敏感、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对其予以从严规制必将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

强化对依法反腐败的深入推进。腐败是公权力运行的异化,职务犯罪是腐败的严重形式。在我国的反腐机制中,将腐败行为依其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般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并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决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对于反腐败更加重视党内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与刑事法律的有机对接。《决定》对于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强调要“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落实这一要求必将使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依法归口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所掌握的不涉嫌犯罪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归口到纪检监察机关,进而深入推进依法反腐败的力度。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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