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治信仰即无法治中国

无法治信仰即无法治中国

没有法治信仰,法治中国就没有灵魂。1978年以来,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法治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共识。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与传统依赖非法律权威的人治观念交叉影响,不少领导干部和普通民众对法治的敬畏意识并未建立起来,在诸多领域和很多方面,有法不依、违法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反映出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的问题。

培育法治信仰还存在哪些问题

“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的倾向较为普遍,权力等法外因素干预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几乎成了超越法律之上的“规则信仰”。而一些党政领导由于潜意识中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人治”思维作祟,以“舆论关注”“事关地方大局”等种种名义,以个人意志代替党纪国法,喜欢对涉法涉诉案件进行打招呼、做批示,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加剧了司法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等潜规则,滋长了社会上“信访不信法”的风气。

法治宣传教育实施主体有待明确,普法形式陈旧的问题值得注意。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在普法工作中明确了“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大原则,但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在普法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关于普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也并不明确,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普法工作的优化提升。此外,法制宣传讲座、法律咨询、普法横幅标语这些“老三样”的普法方式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依然较为普遍,普法中一直沿用“一摆”(摆摊咨询)、“二赛”(知识竞赛)、“三训”(以会代训)“四考”(开卷测试)等做法逐渐流于形式。

公众参与立法在具体法治实践中缺少广度和深度,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保障不足。受现有机制设计、政治文化条件、公民主体意识、政府信息公开不足等因素的制约,使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缺少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并且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保障也相对欠缺,虽然我国宪法对公众参与做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二条也确立了公众参与原则,但具体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并没有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具体形式、程序、内容以及配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带来了参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参与立法的热情。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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