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宪法—中国法治发展基本动力源(2)

天津:宪法—中国法治发展基本动力源(2)

摘要: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宪法发展与中国社会变迁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经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我国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府工作、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改革的经验,确立了基本的国家权力架构和运行机制,确立了我国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国家基本目标和道路,奠定了我国各项国家制度的基础。1954年宪法以正式的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记录了人民革命和社会发展既有的成果,也“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之后,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在此基础上诞生了我国另外的两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两部宪法都是我国当时政治现实的产物,回应了在特殊历史阶段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需要,但是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出现了偏差,反映了我国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正常状态。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国又启动了全面的宪法修改活动,制定颁布了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在我国连续不间断地实施了三十多年,这标志着我国政治社会发展进入到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1982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确认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之后政权建设和法治发展的基本经验,也回应了当代中国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这部宪法在颁布实施之后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历经四次部分修改,由此而形成了中国宪法发展与当代社会变迁之间的一个频繁互动。1988年宪法修改是我国第一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进行宪法修改,之后,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三次修宪也沿用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予以修改。1988年的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条和第2条,对私营经济的地位、性质以及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3条至第11条,修改的内容涉及宪法序言和正文的多处内容,包括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外还有关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的修改。1999年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2条至第17条,主要修改内容是将邓小平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在经济制度方面,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将“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等。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第18条至第31条,这次宪法的部分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多,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内容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增加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方面的规定;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增加“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此外,在国家制度方面,还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和关于紧急状态权的规定,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调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并将国歌明确写入宪法。

总体上来看,1982年宪法这三十多年实施过程中的修改是从经济制度的调整逐渐扩展到政治、民生、社会治理等领域。这部宪法的实施不仅成为我国社会法治发展进程的一个重大记录,也沉淀和凝聚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成功经验和重大共识。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这三十多年正是中国走向全面振兴、经历社会激烈转型的时期。在此过程中,中国一方面开辟并成功摸索出了一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之路,国民经济经历持续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中国的经济总量稳居世界前列。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也在面临着剧烈的社会转型,在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的民生和社会问题。中国的法治发展,特别是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的发展就是在此背景下渐次展开并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如果将这部宪法和社会发展的变迁放在中国近现代化进程中来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这部宪法能够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连续不断地实施三十多年,已经创造了我国社会法治发展的一个奇迹。特别是从宪法文本和社会发展的互动方面来看,1982年宪法在实践过程中采用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宪法,这一举措从根本上改变了宪法文本被整体上推倒重来的可能,更有利于维持宪法的稳定和权威。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宪法实践逐渐回归其本质,使得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路径和模式也日渐成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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