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成为我国刑事法治的重要基础和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观念指导
□在立法上,刑事法治推进主要体现为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研拟
□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网络犯罪、盗窃犯罪和虚假信息犯罪、死刑制度等热点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
法治是人们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构建和追求,也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过程。伴随着法治思维的强化,构建以人文关怀、人权保障为基础的良法之治,成为当前我国各部门法建设的重要方面。在刑事法治领域,2014年的法治推进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研拟、审议和公开征询社会意见。在司法上则体现为对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网络犯罪等热点犯罪治理的深化。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成为我国刑事法治的重要基础和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观念指导。2014年度,论者们一方面加强了对刑法发展趋势、死刑制度等问题的反思性研究,另一方面则加强了对刑法分则领域较为突出的腐败犯罪、恐怖犯罪、网络犯罪、盗窃犯罪和虚假信息犯罪等热点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
刑法发展趋势的理论争鸣
近年来刑法十分重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和民生安全。但刑法在应对社会形势变化的需求方面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和挑战。刑法立法的犯罪化和刑事司法适用的扩大化趋势十分突出。鉴于此,2014年度,有不少论者探讨了刑法的发展趋势问题,并出现了三种不同的主张。
一是综合发展论,认为刑法既要适时犯罪化,也要适时非犯罪化、轻刑化,综合平衡发展。有论者认为,刑法的实施应坚持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也有论者认为,刑事立法应充分考虑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基本因素和社会治安状况等特定因素以及本国法治传统和国际社会法治发展趋势,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轻刑化的合理平衡,制定符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刑事法律。
二是适当限制论,认为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进一步限缩,犯罪化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有论者认为,刑法实质上是国家以刑罚为手段,用以调整全体公民人权与公民个人人权之关系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只有其他部门法律不能调整的、侵犯全体公民人权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也有论者认为,从定罪实践看,刑法立法对于诸多新罪的增设采取强拉硬拽式的犯罪化做法,刑法司法呈现出自我扩权的张扬态势。刑法制度供给不均衡诱致公众对刑法预期出现严重偏差,应加强构建刑法规范与国民之间的交互认同,以避免刑法过度追求秩序管控的偏执。重申刑法谦抑性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操守。还有论者认为,刑法对任何行为的惩罚都要有正当化根据,刑法的泛化使社会面临巨大风险: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不适当膨胀,导致公民权利被不适当限制与压缩,形成对公民行动自由的妨碍;另一方面刑法作为社会控制高度专业化手段,只有针对特定目的时才有效用,超越目的之外的不适当使用将是无效的,而且会导致新的危害。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的限缩。
三是功能转型论,认为刑法的发展应当逐步实现其功能的转型。有论者认为,行为刑法已经出现危机,表现为犯罪圈不断扩大、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刑罚效能低下、重新犯罪率不断提高等。危机原因在于理论根基不牢、不考虑犯罪人格。该论者主张刑法应由单一犯罪行为本位的行为刑法,逐步转向以犯罪人为规制对象,以犯罪危险性人格为核心的人格刑法。也有论者认为,犯罪概念的定量限制存在两个“重大缺陷”,即模糊了刑法的道德底线和导致大量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应当逐步取消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促进刑法的功能转化和现代化发展。
死刑改革的理论关注
死刑改革是当代中国刑法改革过程中最受关注、最具现实意义且备受争议的重大问题。2014年度,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的背景下,论者们关注死刑改革的限制与废止问题,并提出了以下完善性建言。
一是死刑政策的改革和制度化。有论者建议对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作更加积极的合理调整并将其上升为刑法立法。具体而言,应将死刑政策修改调整为“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且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若能在死刑政策中规定只是“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明确要“逐步减少死刑”,尤其是要“最终废止死刑”,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有力地推动当下的我国死刑改革,并使死刑法治发展前景与国际社会的死刑改革大趋势相一致。
二是强化死刑废止的理论根基。人道性和功能性是以往阐述限制和废止死刑的两大重要根据。有论者认为,我国死刑的适用和执行明显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例如,同为中国公民,外逃犯可得免死承诺;港澳地区居民可不必生活在死刑制度之下;部分民族自治地区具有“赔命价”习惯,不可强制适用死刑;有些罪行的死刑立法配置不平等;死刑执行有注射和枪决的不平等,等等。死刑不平等将动摇人们对生命权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从宪法上的平等权角度看,我国应废止死刑。
三是改革死刑适用的标准。有论者主张将联合国人权公约中限制死刑的“最严重的罪行”之标准纳入我国死刑适用标准,作为对死刑适用的进一步限制,而“最严重的罪行”标准与“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各有侧重。前者是立法筛选,后者是司法限制,两者可以相互结合,即用“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将死刑限制于危害性质极其严重的罪种,在此基础上再用“罪行极其严重”标准限制犯罪的情节。具体而言,应首先用“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对死刑适用的犯罪种类进行立法上的限制,即配置死刑的罪种必须属于最严重的犯罪类型;进而再用“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限制,即司法中适用死刑的必须是配置死刑之罪中主客观情节均极为严重之情形。对任何犯罪人,如果其实施犯罪之情节极其严重但不属于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对其所犯罪行在立法上不能配置死刑,在司法上也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实施的犯罪属于配置死刑的最严重的罪种,但其罪行即主客观情节不属于极其严重,对其也不能适用死刑。
四是死刑适用的对象限制。有论者提出我国应全面废止女性犯罪的死刑,认为我国刑法自古就有宽待女性的传统,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也有不少废除了对女性罪犯的死刑。结合女性犯罪自身的特点和刑罚的目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没有必要对女性罪犯适用死刑。通过对刑法中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这一规定进行目的性解释,将全体女性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之外符合限制死刑的根本目标。也有论者提出扩大老年人犯罪免死的范围,将禁止适用死刑的年龄降为年满70周岁,同时取消精神障碍人、新生儿母亲等特殊群体的死刑。
五是死刑适用的情节限制。有论者认为应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的限制适用,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典型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的限制作用,妥当处理酌定量刑情节竞合时死刑的限制适用,尽快出台典型死罪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积极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例如,在认罪态度情节限制死刑适用上,应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认罪态度较好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不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立即执行;认罪态度一般的,也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特别是可以与其他从宽处罚情节一起共同发挥抑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一般的认罪态度不好,不应作为适用死刑的积极情节。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