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制完善的相关问题
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决定》直面中国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社会关切,提出了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战略部署,并将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以下我仅就完善立法体制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感想。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的,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完善立法体制关键是要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三是要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
《决定》特别提出了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问题,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因此,提出应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并提出要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决定》还提出强调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结合《立法法》的修正案草案来看,中央一方面在放权,另一方面又在有意限缩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形成“中央-省-市”三级分层立法体制。这种分层立法体制的革新,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立法权配置都需要我们加以进一步的研究。
四中全会决定的亮点分析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四中全会的《决定》有许多新提法、新命题、新亮点。四中全会《决定》解决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列出了三种办法:第一种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第二种是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第三种是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的“人大主导立法机制”也是一个新亮点。《决定》提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人大主导立法是否会导致人大的立法工作量增大?部门立法会否大量减少?如何克服部门立法所产生的部门利益合法化。“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确立,地方立法权主体将扩大到三百个左右,这一方面会大大增加工作量,另一方面相配套的备案审查问题也大为增加。
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能减损,义务不能增加,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首次提出。
在司法方面,也有很多亮点。如法院立案方式的转变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涵
龚廷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引。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涵究竟是什么?
从理论渊源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个开放的动态发展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系是继承和超越的关系,是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关系,各国马克思主义者都对这个理论体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从学科归属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一部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部结构来看,它涵盖基础法学理论和应用法学理论;就应用法学理论而言,它涵盖立法理论、执法理论、司法理论等等;就法律体系的结构来看,它包括宪法理论、行政法理论、民商法理论等。
从法治内涵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与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性相结合的理论。我们既要对西方法治文化有深刻的反思与体认,又要对中国本土文化土壤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批判、过滤、传承、转换和创新。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推进中国法学理论创新,破解中国的法学理论难题,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不生搬硬套外国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从理论功能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实践的先导。中国法治实践证明,法治理论的共识认同程度决定着法律制度的实施程度,也决定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程度和守法的自觉程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理论体系,不仅对中国的法治实践起着引领和指导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有利于中国在世界上逐步掌握法治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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