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

自主化法治建设道路的尺度

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从而走自主化的法治建设道路。然而,这个自主化的法治建设道路也需要科学合理地把握必要的原则或尺度。主要包括:

其一,兼容性原则。世界法治进程一再昭示,法治既有多元性、又有普遍性。因而,在法治建设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方面,无论哪个国家,都是要有所体现的。尽管体现的向度、程度会有所不同,但彼此是兼容的。这就意味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反映全球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核心追求、可以兼容的那部分法治理念、制度、要素和机制。

其二,底线性原则。不管人们对法治有多少种理解和认识、也不管现实中有多少种法治模式和形态,但都离不开它们共同的核心要素和底线原则——公权力与民众要接受法律的同等约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平等而有效的法律保障。只有坚守这一核心要素和底线原则,才能够称得上是法治,也才能在此基础上开辟多样化的法治道路。因此,我们在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既要坚持走自己的“法治中国”之路,又必须坚守共同的法治底线。

其三,特色化原则。除了上述原则之外,“法治中国”建设还需立足本土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属性,坚守自己的法治建设特色。一是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无疑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所必须坚持的建设方向。二是和谐秩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不能简单复制那种立足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精神基础上的建设路径,而是要考虑在团体本位文化中注入现代主体意识和人权观念,在和谐观念中注入正义、自由、平等和民主价值等等。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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